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的义务,分居期间孩子由一方抚养,离婚时,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与一男孩。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复婚以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自2019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两名孩子均随被...
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的义务,分居期间孩子由一方抚养,离婚时,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与一男孩。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复婚以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自2019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两名孩子均随被告生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请求婚生女儿、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我方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被告还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0000元,对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主张同意向被告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0000元。
法院裁判:
1、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认可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且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另外,双方已分居多年,足以证实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2、对孩子的抚养意见,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对该抚养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
3、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原告表示同意负担,但双方在数额上产生了争议,法院认为,双方分居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仍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实际上原、被告各人管理、支配自己的收入,而被告在此期间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分居期间其对孩子抚养的情况,故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负担,法院酌定为16000元。
总结:对于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承担孩子抚养费的,离婚时,可切记要让对方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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