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女方借款购房,是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来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情景案例】2008年1月,董某与金某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金某生了一个女儿。董某来自北方,金某则是南方人,两人因饮食、生活习惯等问题,两人互不迁就,经常因小事吵架。2013年1月,金某带着女儿一起回娘...
【导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女方借款购房,是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来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2008年1月,董某与金某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金某生了一个女儿。董某来自北方,金某则是南方人,两人因饮食、生活习惯等问题,两人互不迁就,经常因小事吵架。
2013年1月,金某带着女儿一起回娘家生活,两人开始分居,董某每到周末会前来探望女儿,其他时间双方再无联系。2014年8月,金某向朋友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易总价为40万元。
2016年11月,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婚后收入均由金某保管,故要求分割该房屋。金某则认为,董某没有出过一分钱,房屋与董某无关。
请问:金某的说法成立吗?
【杨律分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未就共同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共同生活对外举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金某与董某分居生活,但是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金某因购房向朋友所借款项15万元,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
因此,金某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建议如下:
(1)主张财产分割权的一方,要多方收集财产信息及证据,以证明涉案财产的
存在、价值等,以作为分割的依据。
(2)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动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保全措施,及时主张相关权利;在情况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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