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虽早已形同陌路,但却因为孩子、财产等各方面客观因素,一直没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二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那么,这段婚姻终究面临破裂时,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性收入到底是算作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案情简介张女士因与王先生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出...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虽早已形同陌路,但却因为孩子、财产等各方面客观因素,一直没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二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那么,这段婚姻终究面临破裂时,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性收入到底是算作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简介
张女士因与王先生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张女士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此后,张女士搬出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另行租了一套房子,与王先生分居。分居后,张女士忙于事业,没有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1年1月,张女士考虑到长期租房不方便,向朋友借了100万元加上自己的存款买了一套房子。2021年2月,王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张女士在分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张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并认为该套房子是自己拿分居期间赚的钱并借了朋友的钱全额支付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张女士分居期间的收入
和购买的房子
是个人财产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以案析法
本案例中,虽然张女士和王先生长期分居,但依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管理和支配婚后的收入,平等地享有处分权。
这是最常态化的财产管理模式,当遇到离婚财产分割时,对这些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平的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案例中,张女士和王先生并没有进行婚姻财产约定,所以分居期间所购财产归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离婚律师有话说
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属性作出另外特别规定。因此,按照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没有对婚内财产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分居期间所得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遇到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经济上早已各自独立的情况下,仍采用常规的平均分割方法,难免会造成财产利益上的分配不均衡,长期分居期间财务上都是各管各的,却又因婚姻关系的持续,离婚时不得不忍痛分给对方一半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分居期间的财产有做特别书面约定,否则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处理涉及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时,通常会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作出判决。但是,毕竟分居期间相较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在夫妻关系异常状态,如果严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确实会造成不公。
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遇到分居期间主要由一方负责照顾孩子,另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也会在分割分居期间财产所得时,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财产分割上的适当照顾。
因此,并不能将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绝对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法院也会根据分居时间长短、管理财产情况、生活消费支出等各方面因素,衡量是否需要平分分居期间的财产所得。
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走到了尽头,是和还是离,律师建议大家最好尽快做出决定。因为分居并不代表已解除婚姻关系,一旦真正离婚,那分居期间你赚的钱,无论多少,对方仍然有权利分割。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请谨记:分居满两年或者十年,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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