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是相对应的,物质生活的充足却反而导致了精神生活越来越匮乏的现象。这一现象在婚姻生活、两性关系等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在通过网络不断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同时,似乎互联网本身的存在也同时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形形色色的诱惑...
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是相对应的,物质生活的充足却反而导致了精神生活越来越匮乏的现象。这一现象在婚姻生活、两性关系等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在通过网络不断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同时,似乎互联网本身的存在也同时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形形色色的诱惑,不断冲击和考验着爱情以及婚姻的稳定性。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被无限缩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暧昧不清。
那么,在法律上,一方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是否就能被认定为出轨呢?下面分享一则笔者亲办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何某与妻子陈某通过共同好友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二十余年,何某在某天,通过家中房间摄像头发现陈某与另一陌生男子裸聊,期间还不断使用情趣小玩具进行互相挑逗。何某用该段视频与陈某进行对峙,双方爆发争吵,何某报警后,在现场民警的调解下,矛盾仍然无法解决,遂以妻子与他人裸聊、存在出轨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陈某支付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经过
笔者代理的是原告何某,因原告何某坚持要求,一审起诉时,我方向法庭提交了何某通过在陈某房间加装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为:陈某与多名男子进行裸聊并使用小玩具作出不雅动作的视频,拟证明陈某存在出轨行为;
在当天庭审过程中,被告本人到庭并答辩,认为我方提交的该段视频并不能够证明其存在出轨行为的事实,视频记录的内容为被告本人一边打开微信视频与他人聊天,一边自行使用小玩具进行自娱自乐,未见被告与他人直接发生性行为,与他人没有直接的肉体接触,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出轨。
在听完双方陈述后,法官在庭审中询问我方该视频具体几分几秒处能够体现所主张的出轨事实,并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当庭播放该段视频。被告表示无所谓。
于是,在尴尬的气氛中,该视频被当庭播放完毕,视频确实清晰可见被告与他人裸聊的具体经过。对此,法官也对该视频发表了意见,认为该段视频内容为被告与他人裸聊并进行自慰,仅能证明被告存在精神出轨,但精神出轨仅仅只是一种精神消遣的方式,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同时,因为被告与他人仅仅只是在短暂时间内通过互联网进行偶尔的裸聊,原告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且存在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出轨行为。
一审结果
经庭后调解工作,被告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案件总结
目前法律关于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出轨行为作直接规定,而是对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进行了规定。因此,一般而言,即便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当该段不正当两性关系尚未形成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状态时,仅以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或与他人作出“裸聊”、“暧昧聊天”等暧昧行为为由要求离婚,并不能满足法定离婚的条件。但通常情况下,当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或与他人“裸聊”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违反了一般的传统伦理道德约束,是值得受到社会道德规范谴责的。
因此,若当事人能提交确有疑似出轨情况存在的事实证据,如另一方签署的保证书、承诺书等证据,结合双方发生争执时的报警回执、调解笔录等协商解决争议过程的证据,法院也会酌情认定双方感情存在破裂而判决离婚。
本文作者:徐耀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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