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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该如何把婚给离了

​前一段时间热点新闻上频繁出现一些 “精神病案例”,例如前段时间香港明星任达华到中山出席活动,被一位陌生男子突然跑上台朝着腹部猛刺几刀,后来相关人士回应说此男人是精神病人,因突发精神病跑上台才会导致此情况的发生。还有前段时间南昌实习律师在红谷滩新区当街被杀案,经司法鉴定行凶男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其种...

案例概述

前一段时间热点新闻上频繁出现一些 “精神病案例”,例如前段时间香港明星任达华到中山出席活动,被一位陌生男子突然跑上台朝着腹部猛刺几刀,后来相关人士回应说此男人是精神病人,因突发精神病跑上台才会导致此情况的发生。

还有前段时间南昌实习律师在红谷滩新区当街被杀案,经司法鉴定行凶男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其种精神病状有可能会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种种精神病案例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在同情精神病人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身的安全。

其实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我们常常会被一些精神病相关的问题困扰着。例如我近段时间所经办的一桩案件就是女方患有精神疾病,而我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故事情节我可以简单描述一下: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一年,女方突然精神病发作,经常拿刀砍人,对男方不是打就是骂。后来男方为了医治女方,连续几年带着女方辗转广州以及韶关等权威精神科医院去医治,无奈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另外男方只是一名小镇上的电工,领着微薄的工资,不仅要照顾随时精神病发作的妻子,还要照顾年幼的儿子,肩上的重担压着他透不过气来,明明才30多岁的男人看着比50岁的人还要年老。即使男方一直坚持医治女方的精神疾病,但是女方的病情并没有随着时间慢慢好转,反而更加恶劣,无奈男方只能把她送进精神病院去医治。现由于女方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协商离婚,男方只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以便重新开启自己的新生活。

根据上面的案件描述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要如何离婚?又或者本身是精神病患者的,要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一、若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在法律实践中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外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也就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精神病人,民政部门是不会受理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离婚办理手续。通常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询问双方是否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夫妻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会受理此种离婚案件,并告知需要到法院诉讼离婚,由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因为精神病患者具有特殊性,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进行,故精神病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所以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进行离婚。

二、夫妻双方若一方患有精神病是需要到法院诉讼离婚。那到法院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什么呢?程序该怎么走呢?下面我们一一告知大家:

(一)若起诉方为精神病患者,要如何起诉离婚?

我们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就是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或者亲属过来咨询,要如何帮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子女或家属解除婚姻关系。类似这样的情形在法律程序上会相对复杂。

首先,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离婚请求将不被支持。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配偶的一方经常对精神患者的配偶使用家庭暴力或者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不顾,并且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若身为精神病患者的原告想要起诉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律程序上需要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先启动一个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从保护精神病人利益出发,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再次,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结束后,配偶一方不再是精神病患者的第一法定监护人。重新变更的监护人作为精神病患者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重新变更的监护人需要向法院举证患精神病的配偶对精神病人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精神病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侵害精神病人财产等情况,法院才会应允许其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以牺牲精神病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代价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也会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

(二)若原告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要如何处理?

首先,法院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所以,精神病人在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告知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要看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具体要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的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去分析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若配偶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配偶一方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规定,该规定包括:

(1)一方婚前已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

(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

(3)婚前双方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

上述情形都可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该种情况,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当中,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被告方为精神病患者,且需要证明该精神病是无法治愈,法院才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离婚。

最后,由于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一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

特别注意: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配偶能否对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逃避扶养义务,而与精神病人离婚,那么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接受其配偶扶养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而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离婚后对方的扶助义务,为防止离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现实中法院往往对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若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今后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那么就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结语:在此提醒各位未婚的朋友,结婚前一定需要做好婚前检查,否则到时候发现配偶为精神病患者的话,诉讼到法院的话程序方面就会相当繁琐复杂。

另外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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