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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一级精神病 丈夫意欲离婚且不给补偿金

本网讯(记者 李帅)嘉陵区男子王刚以与妻子严欢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且分居多年为由要求与身患精神病的妻子离婚还拒绝给予离婚补偿。2016年2月,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不准予原告王刚与被告严欢离婚。原来,王刚与严欢是在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第二年10月登记结的婚。据王刚诉说,到了19...

案例概述

本网讯(记者 李帅)嘉陵区男子王刚以与妻子严欢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且分居多年为由要求与身患精神病的妻子离婚还拒绝给予离婚补偿。2016年2月,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不准予原告王刚与被告严欢离婚。

原来,王刚与严欢是在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第二年10月登记结的婚。据王刚诉说,到了1994年他俩爱情的结晶到来,双方的感情因为小生命的到来而更加稳固。但是渐渐地,婚后的生活没有了往日新婚时的激情,反而愈发的枯燥乏味,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俩经常为一些小事大打出手。实在忍受不了妻子的王刚终于在2005年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到现今已与妻子分居是10年有余。

而严欢的父亲则称,自己的女儿从来没有殴打过丈夫,自己也从来没有亏待过女婿,目前的情形都是王刚自己造成的。而说起女儿现在所患的精神病,老父亲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他说女儿的精神病都是因为王刚无理取闹才导致的。

嘉陵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号严欢办理了残疾人证,载明残疾类别:精神,残疾等级:一级,监护人:严欢甲(系被告之父)。法院认为,王刚与严欢自愿登记结婚多年,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王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严欢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原告王刚要求与被告严欢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王刚与被告严欢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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