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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依据

导读:古语有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双方在茫茫人海中相识并结为夫妻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有些人还是对这来之不易的缘分不懂得珍惜,对婚姻不忠既让人无法接受,更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良好风俗。出轨往往是一段婚姻破裂的导火索,面对一方长期的出轨,另一方可能诉诸法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案例概述

导读:古语有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双方在茫茫人海中相识并结为夫妻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有些人还是对这来之不易的缘分不懂得珍惜,对婚姻不忠既让人无法接受,更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良好风俗。出轨往往是一段婚姻破裂的导火索,面对一方长期的出轨,另一方可能诉诸法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五种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立法者没有将出轨列为上述情形,但该条第五项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兜底条款,能否将“出轨”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呢?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男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对出轨的事实予以自认,女方又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与第三者的就餐照片以及复旦大学BBS论坛帖子等证据,相关证人也出庭作证,证实了男方感情出轨的事实,形成了证据链,与男方的自认相吻合,法院予以确认。男方从2012年开始感情出轨,到2015年6月29日女方起诉离婚之日,双方感情一直没有修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判决离婚。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后,双方感情长时间没有修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另一方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杨甲与被告胡某甲于2005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胡乙。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感情出轨,对此被告也予以承认,双方曾草拟了离婚协议,并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被告自认男方有外遇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

原告还提交了复旦大学BBS论坛上一篇于2013年10月15日发布的标题为《一个好学生的真面目》的帖子,内容为:“管院管理科学系在读博士陈某乙,第三者插足某教授家庭,以非正常手段轻松考取某教授博士生,不经努力轻松发表论文、获得企业赞助及参加课题收入。陈某乙因为东窗事发,被某教授太太告到学校,学校临时更换博导。此事从学院书记、院长,到普通学生,几乎人人皆知。”原告称该文中的陈某乙即是被告的外遇对象。

原告还提交了案外人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书面证言、原、被告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案外人朱某某拍摄的被告与第三者在饭店的照片,以此证明被告出轨的事实。

2015年6月第三者回国,被告曾经明目张胆地与之在华亭宾馆开房,全然不顾原告的感受。

原告杨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一并进行处理。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裁判结果

一审:一、准予原告杨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子胡乙随原告杨甲共同生活,被告胡某甲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8,000元,至胡乙满18周岁时止;三、被告胡某甲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周周五下午17时至周六下午16时探望胡乙,由被告负责至原告处接送胡乙,原告有协助被告探望胡乙的义务;四、车牌号为沪K2XXXX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含牌照)归原告杨甲所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2016)沪01民终740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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