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鹿寨县有一对夫妻,在外打工住地不同,妻以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准离婚,因“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不足,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原告为小梅,被告阿团。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孩。大女已成年。为增加家庭收入,双双外出打工,因打工地不在同一地...
广西鹿寨县有一对夫妻,在外打工住地不同,妻以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准离婚,因“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不足,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原告为小梅,被告阿团。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孩。大女已成年。为增加家庭收入,双双外出打工,因打工地不在同一地方,造成夫妻长期分居,原告以分居已有两年,且遭被告殴打,被告不顾家,感情确已破裂等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起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小女的生活及上学费用;3、要求小女跟原告生活;4、房屋与兄弟分后,夫妻分得的份额一分为二。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由一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两女孩,大女已成年,夫妻感情理应相对稳固,只因原被告双方均在外打工,造成两地分居,平时沟通较少,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所称遭被告殴打及被告不顾家庭和小孩等影响夫妻感情和睦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所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应准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吴汉君 卢佳敏)
编辑:赵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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