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一)又一起因婚内出轨,捉奸引发的刑事案件。【案情简介】事发湖北襄阳保康县,一天,老袁和儿子回家时,老袁发现其妻子和衣衫不整的男子冯某,一起在卧室里,怒不可遏的老袁,冲上去对冯某就是拳打脚踢,一顿殴打。随后,老袁的儿子小袁也加入进来,父子俩一起将冯某捆绑着,让其跪在地上并殴打,逼迫其拿钱...
#普法行动#
(一)
又一起因婚内出轨,捉奸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事发湖北襄阳保康县,一天,老袁和儿子回家时,老袁发现其妻子和衣衫不整的男子冯某,一起在卧室里,怒不可遏的老袁,冲上去对冯某就是拳打脚踢,一顿殴打。
随后,老袁的儿子小袁也加入进来,父子俩一起将冯某捆绑着,让其跪在地上并殴打,逼迫其拿钱“赔偿”。被逼无奈,冯某将银行卡里仅有的9000元转账给老袁后,又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
案发后,老袁父子退还了冯某9000元,并赔偿了其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冯某谅解。目前,老袁父子二人,被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一、对于本案情形,妻子出轨,与婚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丈夫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者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不忠实,婚内出轨的,丈夫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可以主张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妻子少分,或者不分,还可以要求妻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出轨,给丈夫带来精神痛苦,造成精神损害的,是其妻子,赔偿责任主体,也是其妻子。
第三者,虽然不道德,应该受到谴责,但是,法律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这种情况,只能管好自己的人,第三者在法律上,是不存在赔偿义务的。
二、本案中,毫无疑问,老袁父子,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前所述,向第三者索赔,缺乏法律依据,老袁父子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强行索要赔偿,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根据规定,湖北省为:两千元至三万元。
对于敲诈勒索罪,在量刑上,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本案老袁父子,即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
三、对于本案2万元的欠条,其法律效力如何?应如何看待?
本案中,冯某是在老袁父子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其出具的,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法民事行为,因而,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如果本案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冯某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则冯某对该欠条,负有举证责任,其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老袁父子依法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一方面是,案发后,老袁父子退还了冯某9000元,赔偿了冯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另外一个方面,老袁父子取得了冯某的刑事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所以,综合本案情况考虑,老袁父子社会危害性不大,极可能会被宣告缓刑。
本案给人的教训是深刻的,一方面,女子出轨,引发自己丈夫坐牢又赔钱,情夫挨打受痛,两个男人遭殃,她是诱因,具有重大过错。
另外还害儿子犯罪,此后成为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伴随一生,不但其自己工作受限制,还会影响子孙后代。
本案再一次告诫人们,遇事不要冲动,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二)
妻子出轨,公然带情夫回家亲热,被丈夫撞见,一怒之下将“情敌”捅成重伤。后丈夫投案自首,赔偿对方13万元后获缓刑。
前不久,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引发热议,使人警醒。
有网友评论说:“伤害性很大,侮辱性也极强!”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任某某妻子,与另一男子邓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间长达好几年,两人经常见面幽会。
2021年3月18日晚上,覃某下班回宿舍,撞见妻子和邓某某在其宿舍里偷情。
怒不可遏的任某某,先是将其妻子一顿臭骂,然后拿起一把水果刀,一刀刺进了邓某某的肚子里,后经法医鉴定,造成邓某某重伤。
案发后,3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及其家属赔偿邓某某13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依法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两年。
对此,该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1、自古奸情出命案,婚内出轨,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恶性事件来看,因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引发的,占了很大的比例。
因此,偷情有风险,出轨当戒!
2、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的受害人,与被告人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时竟然去被告人家中,与其妻子约会亲热,具有重大过错。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虽然行为违法,但其遭遇令人同情,法不容情,却情有可原。
综合各种情节,法院最后对其宣告缓刑,也算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三)
老潘的妻子,近来总是拒绝与他“亲热”,但却迷上了放牛,而且一出去就是大半天,这其中,必定有什么蹊跷。
现代版“武大郎”,发现妻子趁放牛与其他男人“野战”,不再懦弱,挥刀怒砍“西门庆”获缓刑。
前不久,贵州黔南法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引人深思。
【案情简介】
案发当天,老潘的妻子又像往常一样出门放牛,老潘带上一把刀,悄悄地跟随了上去。
果然不出所料,老潘的妻子趁放牛之机,和同村的韦某幽会,一会儿,二人在草地上“亲热”起来……
见此情形,老潘怒火中烧,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向二人砸去,然后上前拉着韦某,要他去村委会。
韦某不从,二人便扭打起来,缠斗中,老潘拿出携带的刀,将韦某砍。后经法医鉴定,韦某构成轻伤,七级伤残。
事后,老潘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事判决下达后,韦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潘赔偿其经济损失27.5万元。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自己存在重大过错,仅判决老潘赔偿其4.3万元。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老潘因妻子出轨,怒砍“情敌”,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本案中,受害人韦某与被告人老潘妻子幽会,被当场撞见,韦某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老潘犯罪,属事出有因,因此,法院最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实际上,老潘的行为,虽然犯罪了,在情理上却令人同情,情有可原。
二、如果当时老潘的妻子不愿意,韦某涉嫌强奸犯罪,则老潘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这只是假设,关键看老潘的妻子当时是什么想法。
三、老潘的妻子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违反了民法典“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还非常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自古奸情出人命!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还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婚内出轨的,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总结
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婚内出轨,往往是一女出轨,两男遭殃!一个进监狱,一个命丧黄泉。
古人说,奸近杀,赌近盗,教训惨重。
事实上,无论男女,都应珍爱家庭,共同维护婚姻,如果不爱了,请放手。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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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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