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王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后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该商品房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书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2018年10月,曹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曹某所有,后续的银行贷款由曹某偿还,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
曹某与王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后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该商品房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书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2018年10月,曹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曹某所有,后续的银行贷款由曹某偿还,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个月后,曹某与王某复婚,办理了结婚登记。4天后,曹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丈夫王某因琐事,殴打自己和自己的母亲。派出所出警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经报警人的要求将报警人和报警人的母亲带走。
2019年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曹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曹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曹某与王某离婚。
后曹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准予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曹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后,王某未将房屋交付给马某,马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马某所有后,马某拿着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房屋查封后,曹某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王某出卖。(来源:裁判文书网)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在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其所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有离婚协议可以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复婚后,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进行约定,该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和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曹某,房贷由曹某偿还。复婚后,未对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做出约定。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某签订合同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应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夫妻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债务承担的内容生效。
2、离婚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没?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如果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曹某与王某约定的房屋归曹某所有,但该房屋之前登记在曹某和王某名下。曹某应该在离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没有变更登记的,可以以离婚协议书来主张所有权。
3、复婚后,房屋是不是自动归夫妻共同共有?
并不是这样的,每一次的结婚登记都是独立的。并不以第一次结婚登记后产生财产作为第二次结婚登记的前提。那么曹某与王某在第一次离婚登记中对房屋的分割结果,不会因为俩人复婚就自动消灭,回到两人第一次结婚状态。
所以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被处分。王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出卖,属于无权处分。
婚姻很美好,但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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