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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案看夫妻之间协议的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陈某与温某于1995年3月因工作相识,于2003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为企业经营等事宜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打并分居生活。现陈某起诉要求离婚,温某亦同意离婚。诉讼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男方存在过错(出轨),感情已完全破...

案例概述

基本案情

陈某与温某于1995年3月因工作相识,于2003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为企业经营等事宜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打并分居生活。现陈某起诉要求离婚,温某亦同意离婚。

诉讼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男方存在过错(出轨),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两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二、两人名下各有一部车辆,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使用;三、两人名下共有存款80万元,其中70万归女方所有,10万归男方所有;四、女儿温某花由陈某直接抚养,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庭审中,陈某陈述温某婚内出轨并主张按照上述协议分割财产,温某辩称该协议系其为了挽救婚姻被迫签署,并非其真实想法,现婚姻关系已无法存续,故不应该按照上述《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协议性质不同对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何影响?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陈某、温某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温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陈某起诉离婚,温某亦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审理中双方均同意温某花由陈某直接抚养,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温某花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协议书》中约定的:“因男方过错(出轨),感情已完全破裂”的内容分析,双方签订协议时已确认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并非单纯对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分割,即协议书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故该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应为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现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故对陈某要求按《协议书》内容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套房屋、两台车辆均购买于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方便居住和生活的角度考虑,两套房屋陈某、温某各一套,车辆两人各一台。共同存款80万元,结合温某存有婚内出轨的过错及照顾女方权益的考量,分割50万元归陈某,30万元归温某。

法官寄语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不但需要共同经营感情,还要共同经营财产。因此,当感情破裂时,财产的分割也时常会成为最大的矛盾点,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往往便是夫妻间最常见的协议,两者虽在内容上都会涉及夫妻财产的约定,但两类协议并不相同,对两类协议的性质认定也会产生不同的财产结果,对此笔者分析如下:首先,法律规定及生效时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条为婚内财产协议的规定,遵循意思自治,协议签订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该条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协议生效以离婚为条件,在未成功登记离婚时协议不生效,双方可随时反悔。成功离婚登记时,协议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可反悔。其次,是否系因离婚而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想要明确对双方已有的财产或者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的一种约定,目的在于保全各自资产的经济独立型夫妻,又或是存在于夫妻一方正在面临婚姻危机,如另一方出轨、家暴、赌博或者是负债累累时,因另一方想要保障婚内财产而签订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是在离婚前或者离婚登记时适用,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为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合意最终形成的书面约定,两者适用场景上存在不同。再次,是否可以反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的目的是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后,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婚内财产约定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反悔的权利。

本案中,如将《协议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则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法院应按照协议内容分割双方财产。而将《协议书》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现温某反悔,则可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内容虽未写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协议中约定:“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和女儿的抚养问题,且在庭审中经法院对协议签订过程询问,陈某明确表示该协议系在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时签署。综上,法院将《协议书》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按协议分割财产,而是依法作出了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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