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龙艳)原告陈某与被告纪某于1991年8月经人介绍后,同年10月组成家庭生活,1992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1996年11月9日生育次子,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各自外出打工生活。2013年12月18...
(通讯员:龙艳)
原告陈某与被告纪某于1991年8月经人介绍后,同年10月组成家庭生活,1992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1996年11月9日生育次子,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各自外出打工生活。2013年12月18日,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纪某离婚,经法官劝说后,陈某于2014年2月14日撤回起诉。法院同日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2014年9月16日,原告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与被告已不可能和好,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纪某离婚。庭审查明,原告陈某自2000年11月外出打工后,至今未与被告纪某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家中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已跨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0月组成家庭生活后,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各自外出打工生活,致使双方至今已分居生活十余年。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法院对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纪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纪某离婚。
编辑: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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