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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之夫妻分居期间的银行大额取款可否分割

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的是夫妻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于离婚时现存的财产,也即,除无权处分的情况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已用于日常消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在内。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银行取款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确用于消费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已消...

案例概述

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的是夫妻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于离婚时现存的财产,也即,除无权处分的情况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已用于日常消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在内。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银行取款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确用于消费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已消费的情况下,无法分割;但没有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内,不动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入的动产以及银行存款是易于证明的,难以举证的是现金部分,该部分数额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也容易产生分歧。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甲、乙经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甲至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对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产生了分歧。甲提出乙在双方分居期间提取了100多万的大额款项,其中有70万的款项消费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款项已完全用于消费,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乙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支出均为日常消费,并主张甲提取了20多万的银行存款,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取得该部分金额的70%,对此甲持异议并表示自己取款都用于律师费、还贷及生活支出。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主张的支出金额均有瑕疵,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各自将取款已完全消费,应互相补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及大额银行取款的数额和性质难以认定,无证据证明该取款属于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已消费完,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根据现有证据进行了推定,将分居期间双方持有的大额银行取款、黄金卖出所得款、月工资收入等资产,扣除有票据证明的可采信的数额和以往的消费支出水平,剩余金额认定为双方离婚时持有的现金资产总额。最后,根据计算出的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思路,笔者总结:

首先,应确定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尤其是现金部分。

其次,若现金部分难以确定,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将根据现有证据和经验法则进行认定,在大额取款中先扣除予以采信的金额(有证据证明确已消费的部分),再根据以往的消费水平扣除日常消费支出,计算出的剩余金额应认定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应予以分割。

最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如认定双方均存在故意从银行账户中进行大额取款并消费的行为,则也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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