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生育”二字不仅包含“生”,更意味着要“育”。在婚姻关系中,一般而言抚养费常常产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子女抚养产生的金钱责任的判定,但是现实情况远远比我们想到的更复杂。近日,龙口法院新嘉法庭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方基于分居导致其独自抚养子女,孩子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在...
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生育”二字不仅包含“生”,更意味着要“育”。
在婚姻关系中,一般而言抚养费常常产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子女抚养产生的金钱责任的判定,但是现实情况远远比我们想到的更复杂。
近日,龙口法院新嘉法庭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方基于分居导致其独自抚养子女,孩子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子女抚养产生的经济负担,法律是作何规定的呢?
案情简介
小史的父母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双方自2023年3月起分居。分居期间,小史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史某因与张某存在离婚诉讼纠纷,自分居后便不再给付小史的抚养费。小史多次向父亲史某催要,史某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小史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的思想,积极与原告及被告联系,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充分发挥亲情这一纽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新嘉法庭驻庭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史某和张某,提出希望双方可以到庭调解,协商抚养费给付问题。当双方面对面调解之时,史某也表示,虽然与小史的母亲正处于分居状态,但心里十分挂念女儿。
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抚养费的法律知识及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后果,驻庭心理疏导老师和调解员进行了疏导,最终史某同意给付抚养费,承担起自己身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他们的生活、教育受到影响。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案外人张某以及被告史某系原告小史的父母,双方对小史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夫妻两人分居期间,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小史有权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抚养费的产生并不一定源自婚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责任的负担,而是全方位的贯穿于女子抚养的全过程(包括非婚生子女),无论双方是否结婚、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责任编辑: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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