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丽,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案情回放】宋某与张某结婚后,于2001年来到威海,夫妻二人在威海经区开了一家服装店,期间夫妻二人在威海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每年都办理了居住证,2019年二人感情破裂,张某打算离婚,但是二人的户籍地均在黑龙江,结婚登记也是在黑龙江办理的,但是二人在威海居...
作者:刘晓丽,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宋某与张某结婚后,于2001年来到威海,夫妻二人在威海经区开了一家服装店,期间夫妻二人在威海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每年都办理了居住证,2019年二人感情破裂,张某打算离婚,但是二人的户籍地均在黑龙江,结婚登记也是在黑龙江办理的,但是二人在威海居住长达18年,张某不想回到原籍办理离婚手续,张某可以在威海经区法院起诉离婚吗?
【律师点评】
张某可以在威海经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的张某和宋某虽然户籍地在黑龙江,但是二人均离开黑龙江超过一年,威海经区为夫妻双方在经常居住地,因此可以在威海经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开具在威海经区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本案中夫妻二人办理的《居住证》可以作为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实践中还有的夫妻没有办理居住证,这种情况下,可以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开具居住证明,作为证明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不能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明,则威海市经区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原告的离婚申请,此时,张某只能到宋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申请或者到双方的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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