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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况下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离婚,另一种是协议方式离婚。 如果选择诉讼方式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诉讼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律解答:以下情况下法院不会准...

案例概述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离婚,另一种是协议方式离婚。 如果选择诉讼方式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诉讼法院都会判决离婚。

法律解答:

以下情况下法院不会准予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法律解析: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女性在怀孕期间或生完孩子一年内或处于中止怀孕后(流产)六个月内都是属于在特殊保护期内的。这时男方一般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男方一定要在这个时候离婚的话,只能是与女方协议离婚或者是满足以下条件:

(一)等到女方生完孩子满一年后或女方终止怀孕六个月后,男方再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男方有证据证明“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情形”存在,现实中法院认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情形”有:

①女方所生孩子是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所生的孩子不是男方的);

②女方所生的孩子是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所致(女方生的孩子不是男方的且结婚时男方不知情);

③女方有家暴、遗弃、虐待等威胁男方生命、人身安全的行为存在。

二、短期内再次起诉:

这个规定与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很相似,一般这四种情况是不能短期内诉讼离婚的:

①一方起诉然后撤诉了;

②判决了不准离婚;

③案件按照撤诉处理了;

④调解和好了的。

这四种情况在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是不能再次起诉。

注:“在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是不能再次起诉”仅限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原告,对于被告没有限制,所以在这六个月内被告是可以起诉离婚的。

如果这期间出现特殊情况法院还是会支持的,如:一方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抢夺藏匿孩子、人身威胁对方等,法院是会同意短期内再次上诉的。

三、一方为现役非文职军人

这种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但是军人有特殊保护,他们有一票否决权。只要他们说不离婚,且军人那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离婚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形:

①军人一方婚内家暴;

②军人一方经常持续性的遗弃;

③军人一方经常持续性的虐待;

④军人一方长期吸毒;

⑤军人一方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

⑥军人一方与他人重婚;

⑦军人一方长期与她人同居。

军人一方有这些重大过错那么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还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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