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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导读:自2011年8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一来,其中第十条关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的处理曾引起不小的争议。然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物权思维的普及,人们已经能够逐渐了解该条文规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的问题要远远比我们所想象中的要复杂的多,不同的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又存在着不同...

案例概述

导读:自2011年8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一来,其中第十条关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的处理曾引起不小的争议。然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物权思维的普及,人们已经能够逐渐了解该条文规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的问题要远远比我们所想象中的要复杂的多,不同的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又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二款规定“以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夫妻关系,2006年9月,李某以5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东阳路的房产,其中首付支付了20万元,剩余30万为商业贷款,权利人登记为李某。2010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王某拿出5万元用于还贷。2015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2015年9月,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并各抒己见。原告王某:一、要求离婚;二、认为其是在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进行还贷,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并同意返还原告李某5万元,但不同意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第十条中表述的是“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那么,这个增值该如何计算呢?

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于是,实践中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主张计算方式。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的法官写文时所写过一个计算方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机械的对半分割,应当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先进行了调解,由原告王某和李某进行协商处理,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离婚,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拿出的5万元,考虑到房产确有增值,并一次性再支付原告王某15万元作为补偿。

作者:李慧芳律师;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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