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结婚前,由一方支付了房款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到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2011年,张女士和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 杨先生于2012年6月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款为305620.83元,杨先生支付首付款1...
两人在结婚前,由一方支付了房款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到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2011年,张女士和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
杨先生于2012年6月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款为305620.83元,杨先生支付首付款155620.83元。在与杨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57257.2元。
双方婚后逐渐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近日,杨女士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等相关财产。
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定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50万元。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屋由杨先生所有,由杨先生补偿张女士房屋价款118798.61元。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杨先生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杨先生和张女士婚后针对该套房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157257.2元。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杨先生补偿给张女士。庭审中,双方一致认为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50万元,故杨先生补偿张女士的数额为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增值后金额237597.22元的一半,即118798.61元。
本报记者 吴怡 通讯员 谢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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