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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形成原因的不同无效婚姻,是指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可撤销婚姻,是指虽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某种原因法律赋予乙方可以撤销的权利。包括一方受胁迫而...

案例概述

一、形成原因的不同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某种原因法律赋予乙方可以撤销的权利。包括一方受胁迫而结婚以及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

二、请求权人的不同
在无效婚姻的宣告上,请求权人不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还包括与婚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因为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了更广泛的主体以请求权,以便及时纠正这种违法状态。

然而,在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过程中,请求权人则严格限定为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即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决定是否维持这种非自愿的婚姻关系。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的宣告不受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任何时间均可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这是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其法律效力从未产生过,故不存在时效问题。

然而,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其撤销权则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重大疾病未提前告知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均表现为自始无效,即婚姻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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