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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为了救济因离婚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特殊民事责任说较为合理,原因有两点:一是能够避免重复评价、双倍赔偿。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婚姻家庭法律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则这种特殊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是竞合关系,二者不能同时获得支持。二是避免非...

案例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为了救济因离婚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特殊民事责任说较为合理,原因有两点:一是能够避免重复评价、双倍赔偿。

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婚姻家庭法律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则这种特殊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是竞合关系,二者不能同时获得支持。

二是避免非婚姻家庭法律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干涉。离婚损害赔偿属于婚姻关系领域的特殊制度,其调整的是婚姻关系(离婚关系)。

对于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应当由婚姻家庭法进行专门调整,非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没有适用的余地。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认为:损害某种法律关系,虽可以导致产生赔偿财产损失的一般的请求权,但婚姻不属于这些法律关系之列,婚姻的忠实性不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夫妻间的关系由亲属法的条款进行专门调整,亲属法上的规定是终结性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协调适用

如上所述,在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如何定位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的适用关系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民法典》第1091条已经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将义务承担主体限定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第三人介入婚姻关系,夫妻并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若有过错是一种严重侵害健康权、生命权的行为且受侵害方为无过错的配偶。

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此时无过错一方配偶可以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请求赔偿。能否依据一般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夫妻之间侵权责任不应当豁免,否则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也不利于规制家庭暴力。

否定说则认为夫妻之间侵权责任应当予以豁免,因为承认婚内侵权可能会加速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我国夫妻之间往往实行共同财产制。

没有赔偿侵权责任的物质基础,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笔者较为同意肯定说之观点,此说也是目前主流观点。

原因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即规制家庭暴力,一定的惩处措施必不可少。

其次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但是也没有明确予以否定,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基于公平、平等原则予以自由裁量。

第三,家庭暴力的制裁并非只有财产赔偿一种方式,除了学者提出的债权凭证等救济方式外,《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人身保护令这一救济措施,婚内侵权豁免已经不符合当下潮流。

虽然婚内侵权责任不能豁免,但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功能存在一定重叠,二者同时适用会导致重复评价、双倍赔偿,不符合民法损害填平的原则。

超额救济可能激化配偶双方矛盾,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笔者认为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基于受害人所受之损失予以确定,这样可以保证无过错一方配偶无论选择离婚损害赔偿还是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无过错一方均能获得大体相同的赔偿,有利于保持类似案情下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若过错一方配偶的过错是一种严重侵害健康权、生命权的行为且受侵害方为除配偶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受害人为双方子女或无过错一方配偶的父母。

这种情况下无过错一方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赔偿

至于受害方能否依据侵权责任请求赔偿,应分两种情况予以讨论:一是受害方为子女,由于父母对子女存在教育义务,父母对子女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

法律不应介入调整,若暴力行为已经超越体罚的范畴,或者暴力行为并非教育行为,则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子女可以请求侵权赔偿。

原因在于亲属关系并非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不能依据亲属关系免除父母侵权责任,不过法院可以将亲属关系作为一种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个案情况适当降低赔偿责任或免除责任。

二是受害方为除子女之外其他家庭成员,如无过错一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此种请求下,受害者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亲属关系可以作为一种情节予以考虑。

若有过错是一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此种情况只有无过错一方配偶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提出请求。

由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离婚,若无过错一方配偶不愿意离婚,单独以一般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不能支持其赔偿请求。

原因是当婚姻出现危机时,离婚与否应当由双方进行决定,是夫妻双方分内之事,婚姻关系不应当由侵权责任法规介入进行调整。

其次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该规定系倡导性条款,没有强制性效力。

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认为有过错一方配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条予以支撑。这种观点也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一致,与国外主流国家之做法相一致。

三、制度的不同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是否能够共存的问题,离婚救济三项制度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

家务劳动补偿系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旨在解决夫妻财产制下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被忽视的问题,具有离婚夫妻财产清算的功能。

其成立与否与离婚时配偶双方是否有过错无关,离婚损害赔偿则是离婚重大过错救济工具。

是对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配偶或家庭成员遭受健康权、生命权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赔偿措施,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各自的功能和价值,同时适用二者并不会导致法律对某一法益的重复评价,因此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一种延续,其要求受助一方配偶离婚时陷入经济困难,而施助一方配偶具有救助能力,这种救助与家庭贡献以及双方配偶是否过错无关。

三者各自具有其适用前提和功能,因此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上并行不悖。

不过因为离婚经济帮助具有“无偿”之性质,从平衡离婚配偶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离婚经济帮助在适用顺序上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顺序问题。如上所述,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具有不同的适用前提和功能。

因此可以并行不悖,在满足三者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的赔偿、补偿数额计算具有独立性。

如在计算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时,法院只需要考试家务劳动价值贡献的大小,不考虑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是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亦不考虑其是否可能获得离婚经济帮助。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二者之间没有适用顺序限制,无论法院先考虑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先考虑家务劳动补偿,最终二者的赔偿、补偿数额均不会变化。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应前提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生活困难和负担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括是否得到或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帮助。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判决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大多在5万元以下。

家务劳动补偿补偿数额多数在6万元以下,但是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约定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数额。

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况,足以影响对生活困难和负担能力的认定。

由于离婚经济帮助具有“无偿”的特性,因此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请求离婚经济帮助一方如果已经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

应当在计算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之后再以双方的经济条件判断是否具有生活困难和负担能力,即离婚经济帮助在适用顺序上应置于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之后。

《民法典》跨时代的意义在于各民事法律制度之间形成了一个统一而完善的整体,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都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

而总则编则是各编“提取公因式”所形成的通用规范,离婚救济制度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平衡模式构建。

既要保持离婚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避免功能上的重叠,也要维持离婚救济体系与外在制度的调和。

在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情况下,离婚时仅仅依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一定能够合理评价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贡献和价值。

因此家务劳动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共存的正当性。二者也存在重复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要避免重复评价。

应当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来判断付出较多家务贡献一方的家务贡献价值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已经得到补偿。

若已经得到补偿,则不再支持家庭贡献补偿请求,反之则应该支持补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所指的重大过错,应当是挑战婚姻基本制度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甚至是《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而照顾原则所指的过错应当是除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其他过错,二者具有重叠适用的可能。由于二者具有相同的功能,为避免重复救济,二者应当协调适用。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多数在5万元以下,因此建议以5万元作为标准,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超过五万元。

则不再支持离婚诉讼赔偿,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低于五万元,则再结合个案案情考虑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特殊民事责任说能克服离因损害赔偿说和离异损害赔偿说的弊端,较为合理。

第三人介入婚姻关系,夫妻并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出台,婚内侵权豁免已经不符合当下潮流,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健康权、生命权的行为。

受侵害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依据一般侵权责任请求赔偿,但为避免重复评价,只能选择其一行使。

父母侵害子女健康权、生命权的,亲属关系不能免除父母侵权责任,不过可以将亲属关系作为一种情节予以考虑。

若有过错一方配偶的过错是一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一方只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依据一般侵权责任请求赔偿。

离婚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各自具有其适用前提和功能,因此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上并行不悖。

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的赔偿、补偿数额计算具有独立性,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二者之间没有适用顺序限制。

离婚经济帮助具有“无偿”的特性,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请求离婚经济帮助一方如果已经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

应当在计算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之后再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判断是否具有生活困难和负担能力,即离婚经济帮助在适用顺序上应置于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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