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原告伍某(男)与被告徐某(女)于2018年1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被告婚后几天便回家居住,且原告是受到被告的欺骗而与被告结婚,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否认其有骗婚行为,且其已经怀孕五个月,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提供了其在医院...
[案情回放]
原告伍某(男)与被告徐某(女)于2018年1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被告婚后几天便回家居住,且原告是受到被告的欺骗而与被告结婚,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否认其有骗婚行为,且其已经怀孕五个月,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提供了其在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孕产系统管理保健手册、血清学产前筛查报告单证实其已怀孕。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隐瞒了被告在怀孕期间的事实。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是在原、被告相识后怀孕,至今仍在怀孕期间。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作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体上、心理上和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而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和精神愉快直接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但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特殊条件下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有:1.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男方提出离婚也属“确有必要”范围;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对女方的法律保护丧失必要,对胎儿、婴儿的女方抚育亦不存在,男方可以提出离婚,亦属于“确有必要”之列。关于上述5种特殊情形,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但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是否准予离婚,还需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骗婚且其有诈骗嫌疑,因此想与被告离婚,该种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在女方怀孕期间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的特殊条件,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云浮融媒中心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刘恋
编辑:潘伟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投稿邮箱:yunffb@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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