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之后,新增的“离婚冷静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甚至有人称成年人不仅很难实现“财务自由”,连“离婚自由”都很难掌控。其实,这些言论反映的是人们对“离婚冷静期”的一些误解,正确了解“离婚冷静期”是很有必要的。今天,我们有请月浦人民法庭的法官助理郑晨露、陈鼎为我们详细进行解读。本文作者郑 晨...
《民法典》颁布之后,新增的“离婚冷静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甚至有人称成年人不仅很难实现“财务自由”,连“离婚自由”都很难掌控。其实,这些言论反映的是人们对“离婚冷静期”的一些误解,正确了解“离婚冷静期”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我们有请月浦人民法庭的法官助理郑晨露、陈鼎为我们详细进行解读。
本文作者
郑 晨 露
月浦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本文作者
陈 鼎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这60天期间被人们形象地称作“离婚冷静期”。
01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表述,“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因此,不会对诉讼离婚的程序产生影响。
02 “离婚冷静期”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
无论是“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还是后30天,《民法典》都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只是该“单方撤回权”在行使方式上略有区别。
具体表现为:在“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该申请的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但能够确定的是,这一阶段的“单方撤回权”需要夫妻一方积极行使、主动撤回。在“离婚冷静期”的后30天,只要夫妻一方没有亲自到场领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在这一阶段,“单方撤回权”只需要通过消极被动的方式即可。
二、“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和意义
在家庭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当下,现代婚姻现状也发生着巨大变化。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结婚登记接近950万对,而登记离婚达到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因此,为了给轻率、冲动离婚的家庭一个破镜重圆的机会,“离婚冷静期”应运而生。我们应该理性辩证地看待“离婚冷静期”,而不是仅仅拎出个别条款就进行断章取义的解读。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完全的新制度,也并非中国所独有。1994年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国外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并不鲜见,例如,英国规定,婚姻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双方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的则准许离婚。韩国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婚姻制度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设立的。婚姻制度不仅仅是维系爱情的法律纽带,更是维护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共有和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结婚、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归属、后代抚育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关系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离婚自由应当得到尊重,但是自由并不等同于随心所欲,《民法典》并非是一个过渡干涉个人生活的“顽固家长”,而是在尊重自由的同时,明确责任的意义和重量。
三、对关于“离婚冷静期”
两个常见误解的厘清
社会生活中,大部分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误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误解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而限制离婚自由的
有人错误地认为:
群众
离婚冷静期干涉了离婚自由,一方好不容易说服对方同意离婚了,结果冷静了三十天,对方又反悔了。
法官说法
这恰恰说明双方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离婚,或者双方实际上并未就离婚的全部事项协商一致。这种情况,实则不属于民政局受理的双方自愿离婚范围;若一方坚持离婚,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谓对离婚达成一致,应当是男女双方发自内心深处、慎重的一致,因为一时置气或者没有考虑清楚就到民政局冲动登记离婚,并不是真正的离婚意思表达。
误解二: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庇护了家庭暴力,将受害方置于一种更危险的处境
群众
啊,谁来保护我?
法官说法
存在这种误解,是由于没有正确把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家暴或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种情形下夫妻之间往往矛盾较大,一般需要到法院诉讼离婚,这样就不存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了。
在审判经验中,家暴的实施者在法庭上往往坚决不同意离婚。他们常常表现为:“婚姻中有多暴力,反对离婚就有多坚决。”除了家暴实施者性格多偏执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旦被认定为有家暴行为就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对财产分割有负面影响。
我们建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注重收集家暴证据,如通过报警、验伤等方式固定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尽快判离,而不是不切实际地跟对方拉锯式谈判。离婚冷静期只是给那些冲动离婚的人一剂后悔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四、“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的运用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即前文所述的“离婚冷静期”前30天,该期间内夫妻关系存续,如果夫妻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夫妻关系恢复到原始存续状态,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冷静期”重新计算。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后,夫妻双方成功申领离婚证的,则以申领离婚证的当天作为夫妻关系的终点;若没有成功申领离婚证,则夫妻关系当然始终存续。
2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
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最终办妥离婚手续后,协议才生效。
故,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离婚冷静期”内提起涉及夫妻关系的诉讼
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第三人要求履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对于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对于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第三人要求履行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依法审理。
结 语
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的临近,我们有必要对其中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重要制度进行了解。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婚姻制度的设计关系着社会整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慎重对待婚姻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通讯员:郑晨露 陈鼎
编辑: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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