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事实经过:徐某某与廉某1于198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廉某1与徐某某自愿离婚;二、上海市零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徐某某、廉某2按份共有,徐某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徐某某与廉某1于198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廉某1与徐某某自愿离婚;二、上海市零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徐某某、廉某2按份共有,徐某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廉某2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上海市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四、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榭丽花园XXX区XXX号楼XXX号门XXX室房屋的权属归廉某1所有,徐某某有配合廉某1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及产权变更手续的费用由廉某1负担;五、牌照为豫PRXXXX天籁小型轿车1辆归徐某某所有;六、其他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及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归各自所有;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纠纷;八、案件受理费27,865元,减半收取计13,932.50元,由廉某1自愿负担。
双方在离婚诉讼庭审中,徐某某曾举证证明廉某1有家暴、长期出轨的过错,廉某1在质证中陈述“不否认原告(系廉某1)在婚姻中有若干问题,出于对家庭的愧疚和补偿……”。
廉某1曾在2005年10月7日出具纸条“徐某某的眼睛是我打伤,并愿意作赔偿”;在2019年3月15日出具《保证书》,内容包括“这次发生婚内出轨的事,完全是我的错……”;在2019年3月25日再次出具《保证书》,内容包括“由于我犯下的婚内出轨的严重错误,对妻子和女儿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2019年4月2日出具《我的认识》,内容包括“我深深地认识到,我犯下了三个严重的错误:1、不该背叛妻子和家庭,出轨别的女人……”。
徐某某还提交了多段与区纪委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其中区纪委人员表示对于廉某1的作风问题经查证部分属实,廉某1在录音中也自认了出轨的事实。
廉某1称上述手写材料以及谈话、电话录音内容确有其事,但手写材料均系在徐某某逼迫下所写,录音中陈述的事实仅是针对与异性交往有点随便,不是很恰当,但并没有承认自己出轨。
法院判决:廉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某关于婚内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理分析:夫妻双方在婚内应当尽到忠诚的义务,对于因家暴、出轨等情形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徐某某出具的有关庭审笔录、廉某1自书材料、相关谈话录音、电话录音中,廉某1多次自认婚内出轨的事实,并且承认曾将徐某某打伤,可以认定廉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较大过错。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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