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阳律师【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小李。2020年,二人计划再投资购置一套房产,因李某婚前已有一套房产,根据限购政策,二人已没有再购房资格。于是二人商量“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婚内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离婚后的第二天,张某便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
作者/孙阳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小李。2020年,二人计划再投资购置一套房产,因李某婚前已有一套房产,根据限购政策,二人已没有再购房资格。于是二人商量“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婚内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离婚后的第二天,张某便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并独自承担贷款。2021年,两人选择复婚,但好景不长,2022年又因感情不和分居,直至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张某名下房屋的一半权益。
【判决结果】
一、准许李某和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李由张某抚养,李某按月给付子女教育费4000元至小李18周岁止;
三、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86950元。
【律师解读】
张某在“单身”期间购置房产的性质与分割原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张某在“单身”期间购置的涉案房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只分割双方复婚后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假离婚”期间,尽管双方可能仍保持实质上的共同生活,但在法律形式上已不再是夫妻关系。因此,张某在“单身”期间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假离婚”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欲主张“单身”期间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
一、“假离婚”的直接意思表示。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是否还签署了其他能够表明真实意思的协议,这类直接的意思表示证明的效力较高。除此之外,双方的沟通记录、社交媒体互动等也是证明双方离婚非出于真实意愿的重要证据。
二、离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和时间节点。这包括双方是否仍居住在一起、是否保持经济上的紧密联系、是否共同承担家庭开支以及是否对外仍以夫妻名义行事等。同时,关注离婚、购房等关键事件的时间间隔,也是揭示双方真实意图的关键。
三、相关政策的变化。这包括限购政策、税收优惠、拆迁补偿规则等,这些政策如何影响双方的决策,以及政策变化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都是判断“假离婚”意图的重要参考。
四、其他辅助证据。这包括双方财产的不正常转移记录、银行账户的异常交易、第三方知情人的陈述以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表现等。这些证据虽然相对零散,但能够提供关键的线索和信息,帮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
“假离婚”现象下的财产分割争议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持审慎态度,即使当事人拿出了以上证据,但由于这类行为并不符合正确的价值导向及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法院一般会从严把握。因此当事人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应注意《离婚协议书》的重要性,避免因随意“假离婚”而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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