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条件一、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离婚的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四、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五、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离婚的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
四、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五、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双方提交真实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军人提交军人证件、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信)、结婚证及相关材料;
七、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特别提示:1、撤回离婚申请须提交的证件:在离婚冷静期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提交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
2、申请离婚登记(发证)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提交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其他:(1)撤回离婚申请、申请登记(发证),申请人所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结婚证等须与申请离婚申请时提交的证件信息一致,否则需按变更信息后的证件重新提出离婚申请。(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申请;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申请。(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上的信息与当事人所持的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须补领结婚登记证后再提出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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