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将房屋出租并将每月租金用于还房贷,夫妻两个结婚三年多,常常因为生活琐碎的事情产生矛盾并且分居各过各的。最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但女方认为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且婚后每月还贷的钱也是用租金还的,没有再额外用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概述
- 女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将房屋出租并将每月租金用于还房贷,夫妻两个结婚三年多,常常因为生活琐碎的事情产生矛盾并且分居各过各的。最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但女方认为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且婚后每月还贷的钱也是用租金还的,没有再额外用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 一审法院认为,自婚后房屋出租开始,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是女方个人财产,驳回男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财产的请求。男方不服从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虽然是女方婚前购买,但房子婚后出租所获得的收益属于经营类投资收益,并非孶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用租金还贷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男方有权分割,二审直接改判。
- 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出租所得收益属于投资经营性收益,与存款利息不同,需要投入管理或劳动,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此案这种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共同还贷期间所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则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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