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并不是两个人的简单结合,更大程度上是两个家族的结合。从这个概念上来说,不用户口本就可以结婚,会带来两个年轻人的草率结婚,对于两个家族的伤害是巨大的。简化这个结婚程序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提高结婚率吗?事实上,现在在中国,几乎很少因父母或家庭的反对而导致不能结婚。年轻人因为结婚及婚后成本、生活压...
婚姻并不是两个人的简单结合,更大程度上是两个家族的结合。从这个概念上来说,不用户口本就可以结婚,会带来两个年轻人的草率结婚,对于两个家族的伤害是巨大的。
简化这个结婚程序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提高结婚率吗?事实上,现在在中国,几乎很少因父母或家庭的反对而导致不能结婚。年轻人因为结婚及婚后成本、生活压力而不敢结婚,政府应当从改善这些障碍的角度去促进年轻人追求幸福的婚姻,而不是在结婚手续上动手脚。
另外,所谓的结婚冷静期根本就不应当存在,两个人想离婚,只要是自愿,公权力不应当过多介入。毕竟,真正感受婚姻冷暖的是婚姻中的两个人,不是掌握登记权力的机关。
自民法典公布以来,离婚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设置了明确的法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首先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这一严格的规定为离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而何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深入情感领域的一个判断,根据民法典,请求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然而,感情破裂往往属于主观感受,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进行证明。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无法充分证明感情破裂的程度达到法定标准,这可能导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判决离婚。
司法机关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司法政策可能倾向于鼓励调解、修复婚姻关系,而非轻易判决离婚。这种政策导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决倾向,导致判决离婚的几率较低。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3~5年才能离婚成功,更有很多当事人,为了符合“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的规定,不敢与自己孩子接触,痛不欲生。还有的人,因为在分居中与前一方有过些微的接触,被证明未分居一年。这些荒唐的案例,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感情领域过多做出司法判断,只会造成更多情感伤害。
所以,我强烈呼吁取消民法典中的关于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诉讼离婚中法官应更多关注婚姻现状,婚姻是否可以维持,取消介入双方感情状况和双方感情前景的判断的相关法条。
事实证明,过多干涉他人的感情,并做出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是非常可笑的。
查阅了大量离婚判决,大量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使用“只要......,就......"的句式,为双方当事人勾勒未来婚姻美好前景,比如:“只要被告能更多关心原告,生活中更多考虑原告的感受,夫妻感情就能修复,双方的婚姻就能走上正轨”,一个第三方对他人将来感情的发展做出画大饼式的预测,是相当滑稽的。
很多法官不敢判离还有更多现实的考虑,如果夫妻中一方对离婚反应强烈,如“要是判决离婚,我就自杀”“要是判决离婚,我决不会善罢甘休”等等,比较极端的情绪化表达,法官如果判离实际上是背负了很多的压力的。
所以,还是不要过多介入他人的感情,法律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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