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基本情况:财产较简单,涉及分居期间抚养费)男方: , 年 月 日生, 族,身份证号女方: , 年 月 日生, 族,身份证号男方和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子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
离婚协议书
(基本情况:财产较简单,涉及分居期间抚养费)
男方: , 年 月 日生, 族,身份证号
女方: , 年 月 日生, 族,身份证号
男方和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子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 子女抚养
2.1 抚养权及抚养费
离婚后儿子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 元至 周岁止。
2.2 探望权
离婚后女方及其父母可随时探望子女,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每次一至两天,女方可带走。
子女上学放寒暑假期间,有一半时间在女方家度过;春节假日(除夕至初三)双数年在男方处过,单数年在女方家度过
第三条 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
3.1 双方均确认,婚姻存续期间, 曾向女方家人借款人民币 元,分居三年期间, 应给付的子女抚养费为人民币 元,两项合计共计人民币 元。离婚后 应向 支付人民币 元,给付方式为:
(1)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当日, 将人民币 元交付给女方。
(2)余款人民币 元在 将儿子 带至男方处交由男方直接抚养时由男方直接给付。
3.2 男方名下 轿车一辆(车牌号 )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未还贷款由男方偿还。
第四条 其他
4.1 本协议自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2)
男方: , 年 月 日生, 族,军官证号
女方: , 年 月 日生, 族,身份证号
男方和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女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本协议签署后,男方完成依本协议应当于离婚登记前履行的义务(办理完独生子女证及给付女方人民币 元)之日起一周内,双方共同前往北京市 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二条 子女抚养
2.1 抚养权及抚养费
(1)离婚后女儿 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 元至 岁止,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女方。
(2)子女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开支,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3)自 年 月以来,女方一直独自抚养子女并独自支付子女抚育费,且女方父母六年来一直为男女双方无偿照顾女儿 ,从未收取过 的生活费,也未收取过任何劳务费,考虑到男方将*房屋50%产权赠与女儿的事实,女方放弃向男方追索上述抚育及劳务费用。
2.2 探望权
离婚后男方可每两周探望一次子女,每次探望时间为一天。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意见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3.1 房产
3.1.1 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1)基本情况
该房系婚后 年 月以女方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面积 平方米,两居室。该房首付款为约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男女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及保证人 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向银行借款人民币 元,借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还贷约人民币 元,现已偿还 个月贷款,还剩 个月的贷款未还。
(2)双方约定,离婚后该房50%产权归女方所有,属于男方的50%的产权,男方自愿赠与给女儿 。由于男女双方实际于 年初即经济各自分开,该房的首付及贷款均为女方个人出资,因此,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再给付女方人民币 元作为男方对房屋的出资。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两周内,女方应到房管部门将该房50%的产权过户至女儿 名下。
如离婚后女儿成年前,女方要出售该房中女儿 的产权份额,应当征得男方的同意,并妥善协商该部分售房款的处理方法。
(3)该房内的装修、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4)离婚后该房的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
3.1.2 市 区 路 号 园 号楼 单元 室使用权
该房为男方工作单位于 年分配给男方使用的房屋,男方未取得该房产权,但自 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此,该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两居室。离婚后该房由男方继续使用,房内的家电归男方所有,女方不要求该房的使用权折价。
3.2 汽车
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 ,为双方婚后购买,全款已付清,登记的车主为 ,离婚后该车归女方 所有,离婚后十日内, 应配合 将该车过户至 名下。如产生相关过户费用,由 承担。
3.3 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股票、基金
双方确认, 年初,双方经济完全分开,虽无书面约定,但双方各自的收入一直由各自持有并在各自名下,双方商定,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股票、基金仍归各自所有。
3.4 双方无共同债权,除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未还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女方在离婚后继续偿还外,双方亦无其它共同债务。如离婚后发现有债权债务,在谁名下为谁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其个人享有或承担。
双方按照以上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后,双方之间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四条 其他
4.1 双方生育子女后,一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本协议签订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男方应办理完独生子女证件并交付给女方。
4.2 本协议自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离婚纠纷诉讼请求汇总
(至 年 月 日)
原告: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号,电话
被告: ,女/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汇总: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两子女归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抚养,无须被告支付抚养费;对子女探视权问题依法判决;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1. 认定 号房屋及 号房屋为原告父母赠与给原告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原告就婚后还贷部分给付被告相应折价;
3. 号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就婚后还贷部分给付原告相应折价;
4. 无其它夫妻共同房屋
2. 公司股权
(1) 有限公司10%股权为原告婚前个人股权,归原告个人所有;
(2) 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为原告婚前个人股权,归原告个人所有;
(3) 商贸有限公司婚前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款为 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被告持有的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5.7%的股权同意归被告所有;
(5)被告持有的 置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同意归被告所有,但扣除被告人民币 元婚前出资后的股权价值依法分割,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
(6)被告持有的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意股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享有相应折价;
(7)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未实缴资本即注销,无夫妻共同股权可分割;
(8)原告名下 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年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元已消耗,无股权收益可分割;
(9)原告名下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为代持股权,股权已返还股东 ,且公司已注销,没有股权或股权转让收入可供分割;
(10)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原告名下合伙份额;
(1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原告名下合伙份额。
3. 车辆
(1) 轿车(车牌号 )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一半折价;
(2)无其它共同车辆。
4. 存款
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人民币 元。
5. 股票、有价证券
(1)原告名下 期货价值人民币 元同意依法分割;
(2)无其它股票和有价证券。
6. 共同债权
(1)对 的共同债权人民币 元同意归被告所有,根据被告追索回的债权数额,由被告给付原告一半;
(2)无其它共同债权。
7. 债务
(1)对 有限公司的共同债务人民币 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2) 号房屋未还贷款为原告个人债务,离婚后贷款由原告个人继续偿还;
(3) 号房屋未还贷款为被告个人债务,离婚后贷款由被告个人继续偿还。
四、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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