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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离婚纠纷-民事诉讼范文1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手机:    被告: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手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品、音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例概述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手机:

    被告: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手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品、音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年8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经检查(因婚前一直拒绝进行妇科检查)发现患有妇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碍,所以,从x年8月26日至今双方之间既无亲密行为,更无性生活。从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年8月被告离家至今,我们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了。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将“离婚”二字当口头禅,去年给原告母亲发短讯说“好合好散”要与我离婚(证据一),根据她提出的离婚要求,原告于x年10初起草了《离婚协议书》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态,而其实际上在做着离婚准备,为达到离婚之目的,她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如下行动:

    1、被告又将婚后家庭共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原告方为与被告结婚,从装修新房、办婚事(含彩礼3万)已花费二十余万元,而今落个人财两空。婚前被告就将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电拉回她家,计有(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东芝50寸背投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美的饮水机、音响5.1声道、1.5米大床、1.0米小床、床垫、沙发、茶几、得意灶具、帅康抽烟机、西贵电热水器、落地窗帘等);婚后被告于 x年 8月25日当我不在家时,将我们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财物非法转移一空(证据二)至今未归,据说是分两辆车运走的,包括:汽车(钥匙、发票、产权证)及婚房内的部分家电、家具(证据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证,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其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的价值观。

    2、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被告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谣污蔑的手段,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我的名誉权和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使我非常苦恼,抬不起头、说不起话,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被告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无情、损人利己的人生观。

    3、由于被告婚后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和其为所欲为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对我和家人(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婚前彼此不够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差异,既无法共同生活,更无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离婚。为了使原告早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x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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