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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并育有一子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宋女士和徐先生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小浩,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工作原因,婚后聚少离多,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关系。2002年起,徐先生和宋女士以各自名义,于婚内共同购置了涉案A、B、C房屋三套,上述房屋在婚内均已还完全部贷款。宋女士...

案例概述

案例简介

宋女士和徐先生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小浩,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工作原因,婚后聚少离多,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关系。2002年起,徐先生和宋女士以各自名义,于婚内共同购置了涉案A、B、C房屋三套,上述房屋在婚内均已还完全部贷款。

宋女士原本想好好经营自己的小家,却不料2010年徐先生擅自从家中搬出,双方自此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日趋淡漠。更让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徐先生自2016年起连续两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那时婚生子小浩还没有成年,宋女士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拒绝同徐先生离婚,法院也先后两次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徐先生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宋女士在尝试同徐先生沟通调解时,意外发现徐先生同婚外异性杨小姐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这样的事实给宋女士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宋女士当即选择报警并起诉。

律师意见

一、宋女士与徐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宋女士与徐先生自2010年徐先生搬出家中后便开始分居,期间彼此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徐先生自2016年起连续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宋女士自最后一次收到驳回离婚的判决书后至今已有三年,期间双方保持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同时徐先生长期与婚外异性杨小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行为也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二、宋女士与徐先生于婚内购买的涉案A、B、C三套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原则,对宋女士予以多分。

涉案的三套房屋均为宋女士和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均已还清所有贷款,三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依法分割。由于徐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并生子的恶劣行为,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属于婚内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宋女士作为本案的女方和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宋女士予以多分。

三、徐先生婚内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性质极其恶劣,属于婚内严重过错方,应当在离婚时向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徐先生自2010年搬出家中在外居住以来,长期不履行身为丈夫所应尽的义务,对家庭不管不问,家里的大小事宜和孩子扶养均是由宋女士一手操持。在徐先生连续三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宋女士也秉持着良善的愿望和维系家庭的包容心,希望能同徐先生改善夫妻关系。直到2020年12月,宋女士意外发现徐先生同婚外异性杨小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且该非婚生子现已小学。该事实极大的伤害了宋女士的身体、精神、心理,给宋女士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徐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善良的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徐先生属于婚内严重过错方,其应当在离婚时向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维护婚姻的忠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审理结果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意见,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女士和徐先生婚后本应相互扶持,彼此照顾,但双方未能维护好婚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宋女士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案的三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议价该财产共计约1000万元。由于徐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宋女士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共计700万元,徐先生分得价值300万的财产。

对于宋女士要求徐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鉴于徐先生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的事实,该行为影响了其与宋女士的夫妻感情,亦对宋女士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宋女士要求徐先生支付的赔偿金10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另一法院调解书所涉的200万元债务,因徐先生未提供证据表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债务及相应利息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

1、宋女士与徐先生离婚;

2、案涉A、B两套房屋归宋女士所有,案涉C房屋(价值320万)归徐先生所有,徐先生向宋女士支付人民币20万元;

3、徐先生向宋女士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4、另一法院调解书所涉200万元债务及利息均由徐先生自行承担。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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