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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分居五年妻子六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来源:明律如是说公众号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婚姻是无可争议的人生大事,结婚是为了追求幸福,离婚是为了摆脱不幸。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就是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缺一不可。离婚...

案例概述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来源:明律如是说公众号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婚姻是无可争议的人生大事,结婚是为了追求幸福,离婚是为了摆脱不幸。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就是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缺一不可。

离婚就两条路: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去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衡量标准是唯一的: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理论上来讲,只要能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去一次就能离掉;不能举证夫妻感情破裂,跑N次也不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五种:(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也有一条让审理法官自己自由裁量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用来兜底。



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前述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第一次起诉基本不判离婚,第二次起诉则相当大的可能判决离婚。因为婚姻毕竟是家事,是别人的人生,是舒不舒服鞋子才知道的事情,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也没道理“强按牛喝水”,非逼着人家在一起凑合过日子。


多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多数法院会这样写判决离婚的理由:自前次判决驳回以后,双方仍无和好迹象,夫妻感情也没有任何改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一般人起诉个两三次,总归就判离婚了。但凡事总有例外,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女子韩某与丈夫2017年10月分居五年,先后提起了六次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前面五次起诉离婚,韩某请没请律师不知道,但第六次起诉离婚,韩某是请了律师的,就这,也没离掉。


韩某的诉讼请求为:离婚;女儿归她,儿子归男方,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男方给她经济补偿1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0年农历1月,两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6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201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在女方孕育女儿期间因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五年,仍未能和好。女方自2018年2月起先后六次起诉离婚,本案为第六次。2021年1月第五次离婚诉讼时,法院认定因2017年生育女儿期间双方出现感情破裂,女方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女方六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异常坚决。


男方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女方所述不实,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女方提供了前五次离婚诉讼判决书,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分居满五年。认为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强行维持婚姻关系,对女方明显不公,已经严重侵害了女方的婚姻自由权”。


男方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除了查明双方婚恋经过、子女生育情况、分居状态、多次起诉离婚外,另查明:男方近年在外务工,女方带着两个孩子居住在娘家。自2017年至2021年1月份男方向女方持有的男方银行卡转账4、5万元。现该银行卡仍有余额5000余元,为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存入2000元、7月3日存入3000元,该5000元女方没有消费使用。2020年2、3月份,男方将儿子从女方处带走。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法院是怎么看这件事情的呢?


法院认为:女方本次的离婚诉请仍难以得到的支持。因近几年来,男方在外务工期间,一直不间断的给女方转款,女方则在家照看着两个孩子。且自2020年以来,儿子跟着男方生活后,男方也仍然在给女方转款,女方则以此款用于抚养孩子和消费支出。由此看来,夫妻之间的感情仍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了尽最大的努力以挽救这段濒于破裂的婚姻,给两个孩子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不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讲真,明律作为律师觉得法院认为的不予离婚的理由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其一,分居满五年了,且该分居是一气呵成的连续状态,分居起因也不是居住困难、工作调动等“非感情因素”,就是两人争吵后,女方负气回娘家。不管女方的行为是否理智,但分居确实是“感情不和”引起的。


其二,分居后女方就没回去过,且多次起诉离婚,男方接走儿子实质上也是做好了“被离婚”、“一人带一个”的准备。法官自己也说“夫妻感情濒于破裂”,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改善迹象,双方也无和好可能。这都不判离,等着哈雷彗星来撞地球才判离吗?


其三,俗话说,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人家都再五再六了。你个旁人,虽然是法官,凭什么说“感情仍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以挽救这段濒于破裂的婚姻”。这是“濒于破裂”吗?这分明是破裂成渣,捡都捡不起来,拼也拼不回去了。


法官站着说话不腰疼,还打着“给两个孩子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不判离婚。这种夫妻反目分居五年,孩子见不着爹的状态算“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吗?显而易见,不算。


其四,仅从男方给女方打钱,女方实际使用角度讲“夫妻之间的感情仍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偏颇了


首先,这些钱款法院也说了“此款用于抚养孩子和消费支出”,可见不全是给女方的,主要还是孩子的抚养费。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天经地义的事情,关夫妻感情什么事儿?人家离婚了也照样付孩子抚养费的。


其次,五年共转了4、5万,还有5000元没花,平均下来一个月也就六七百块而已。两个孩子一个大人,这点儿钱够花吗?这分明是男方未充分尽到抚养子女、夫妻扶助的义务,到法官这里就成了感天动地的爱妻爱子的中国好男人了……


不说支付抚养费、夫妻扶助的义务,仅从款项性质而言,这些转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了。那么问题来了,女方花男方转来这些款项怎么就证明女方对男方有感情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又和好迹象?神奇的思路,不明也不觉厉。




这种起诉六次也没判决离婚的判决虽然很稀少,但却很让人恐惧,不是恐惧离婚,而是恐惧结婚。


什么时候离婚能回归到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要生硬地东拉西扯,祭出生育率、离婚率、和谐社会的大旗,脱离法律和实际去判决“不准离婚”,可能结婚率还会被拉高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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