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与梅某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梅小甲。2022年7月,孙某与梅某开始分居,梅小甲随孙某生活。2022年11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梅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孙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梅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孙某、梅某离婚。2024年3月,孙某再次...
基本案情
孙某与梅某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梅小甲。2022年7月,孙某与梅某开始分居,梅小甲随孙某生活。2022年11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梅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孙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梅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孙某、梅某离婚。2024年3月,孙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传票传唤,梅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孙某与梅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孙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孙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梅某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挽回婚姻持消极态度。综上,对于孙某要求与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孙某主张梅小甲由其抚养,本院认为,梅小甲现跟随孙某生活,且未发现孙某存在妨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故对于孙某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梅某每月支付梅小甲的抚养费500元,直至梅小甲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不到庭”是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庭审活动仍可正常进行,法庭可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实体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张离婚的一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判决不准予离婚。离婚诉讼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原则上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意思的真实性,有些被告错误地认为不到庭应诉,“婚就离不掉”,这种想法恰恰是对婚姻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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