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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金陵婚姻家事律师 2024年11月05日 11:35 江苏一、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8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本案现已查明事实,本案所涉两笔债务产生于张某立、孙某连分居及感情恶化期间,其中,张某立所主...

案例概述

金陵婚姻家事律师 2024年11月05日 11:35 江苏

一、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81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本案现已查明事实,本案所涉两笔债务产生于张某立、孙某连分居及感情恶化期间,其中,张某立所主张的第一笔债务系在两人分居情况下两次离婚诉讼的间歇期产生,第二笔债务产生于张某立、孙某连离婚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庭审中,张某立就其在上述特殊时间进行举债的必要性并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另外,按照张某立陈述,上述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但综合考虑两名借款人均系张某立亲属,按照常理推断,二人应对张某立与孙某连分居、离婚一事有所知晓,结合张某立、孙某连分居事实,难以认定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用;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连对上述债务并不认可,故综合上述意见,张某立在本案中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立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立主张其从胡某荣处借款3万元和从王某臣处借款2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连对该两笔借款的真实性及数额均不予认可。

关于张某立主张的从胡某荣处借款3万元。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张某立主张过该笔债务,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立虽提供诊断证明及胡某荣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但胡某荣并未出庭作证,张某立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孙某连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张某立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中,张某立再次提交胡某荣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医院诊断证明、票据证明该笔债务,但胡某荣仍未出庭作证,张某立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张某立自认的双方分居时间,该笔债务产生于双方分居及两次离婚诉讼的间歇期间,张某立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作为家庭生活之用,故对于该笔债务,本院难以认定。

关于张某立主张的从王某臣处借款2万元。根据张某立提交的王某臣出具的证明内容,该笔借款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张某立所提交的相应银行存取款明细中取现存现的方式存在矛盾之处。且该笔债务发生于双方离婚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张某立对于其在此期间进行举债的必要性以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无充分举证,故本院对于该笔债务亦难以认定。综合上述认定,一审法院在孙某连对于上述债务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于张某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某立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有夫妻签字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须举证。

最后,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简介

刘品礼,南京市执业律师。运营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公众号,分享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相关典型案例及最新立法、司法政策。很靠谱,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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