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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如何合法取证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相当多的离婚案件的起因在于一方有外遇,特别是男的一方出现了出轨的印象。而男的一方出轨的对象就统称为“小三”。因此女方对所谓的“小三”特别怨恨,普遍认为婚姻家庭破坏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小三”的介入。其实从更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其实“小三”也往往是受害人之一,很多已婚男士初步认识所谓...

案例概述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相当多的离婚案件的起因在于一方有外遇,特别是男的一方出现了出轨的印象。而男的一方出轨的对象就统称为“小三”。因此女方对所谓的“小三”特别怨恨,普遍认为婚姻家庭破坏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小三”的介入。其实从更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其实“小三”也往往是受害人之一,很多已婚男士初步认识所谓的“小三”时往往谎称自己是未婚,或者常常隐盖有关结婚的信息误导“小三”,让“小三”误认为已婚男士属于未婚。已婚男士和“小三”经过长时间交往后才发现该已婚男士已经结婚,甚至个别直到怀孕了才知道与其谈恋爱的男士已经结婚。这时的“小三”不仅仅付出了青春、情感甚至身体怀孕的代价,都是基于已婚男士的欺骗。

因此我们国家的法律除了破坏军人婚姻罪外,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小三”是犯罪,相反还要保护“小三”非婚子女,《民法典》规定非婚子女还享有已婚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等。“小三”属于贬义词,也仅限于道德范畴谴责。因此,当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有外遇时,另一方不能将“小三”当罪犯一样,发现就扭送公安局或者直接殴打辱骂,直接脱“小三”衣服,或者在“小三”身体上写上“小三”大字,或者故意在“小三”车上写“渣女”或毁坏财务,或者破门而入“小三”家抓奸在床,或限制“小三”人身自由等,否则就会触犯故意伤害罪、侮辱妇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侵入住宅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等。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纠纷中,女方发现自己老公与别的女人外遇可能,经常夜不归宿,经过几次的跟踪,知道“小三”的住处后,带着自己的家人多人一起,以抓奸为由,踹开“小三”的家门,发现自己的老公果然在屋内,该女士和家人自认为抓奸成功,并对“小三”拳打脚踢使其受轻伤。之后“小三”报警,后来女方和家人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抓奸变成了自己是被害人。

那么当发生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外遇或者出轨的情况时,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婚姻家庭与其他合同纠纷不同,出外遇或者出轨了,除了唯一能在离婚诉讼中才能主张赔偿外,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而且婚姻除了情感外,更多考虑的是家庭和谐、子女成长影响等多个因素,因此除非是迫于无奈,一般人都不会轻易提出“离婚”。本人认为,不管是以离婚为目的还是仅仅取证为目的,都应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取得一方出轨/外遇的证据,否则容易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

第一,在取证过程中,应避免暴力打击、侵入家庭、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侵犯人身健康生命,或者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名誉、荣誉等权利。不能因为“小三”就当犯罪对待,触犯刑法。

第二,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因为怀疑“小三”的财物是自己配偶赠送就进行破坏、丢弃或者损坏等,不管是实际上是自己配偶赠送,在未起诉法院认定该赠送财务为无效之前,该财物属于“小三”合法占用,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在公共场所、小区微信群、“小三”的住处/单位等公开宣称“小三”为自己配偶的外遇对象、渣女、小三等,都可能触犯刑事犯罪或者治安处罚。

第四,其他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限制或禁止的行为。

综上,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配偶有外遇或者出轨的情况,该如何取证呢?我个人认为当发现配偶有出轨或者外遇情况后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在微信中发现,应及时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照片等;

2、如果跟踪发现,应及时拍摄并保存两个人一起进餐厅、酒店等照片;

3、如果发现有可能同床的,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在公法等政府机关介入,在笔录或报警回执中存留对方出轨/外遇的真实事件描述。或者通知该配偶的家人比如父母或妇联等介入,并保留有关照片视频等。

4、在配偶知道错的情况,要求对方手写外遇情况、转账情况及相关保证书,作为后续万一离婚之有利证据。

5、其他能证明配偶有外遇或出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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