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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复发癫痫症丈夫诉请离婚法院判男方给付5万经济帮助款

本来已经消失已久的癫痫症状,在结婚生子后复发,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于是认定女方一家一开始就在蓄意欺瞒,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婚后癫痫症复发丈夫起诉离婚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后相恋,双方于2006年年底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子。婚后某日,王女士...

案例概述

本来已经消失已久的癫痫症状,在结婚生子后复发,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于是认定女方一家一开始就在蓄意欺瞒,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婚后癫痫症复发丈夫起诉离婚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后相恋,双方于2006年年底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子。婚后某日,王女士消失已久的病症复发,张先生始知自己心中完美的妻子原来是一位癫痫症患者。张先生认定王女士及其家人一开始就是在欺骗自己的真挚感情、耽误自己的美好人生,两人之间昔日的幸福荡然无存……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张先生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先生诉称,儿子出生后,王女士癫痫症复发,此时其才得知王女士婚前就有癫痫病。双方原本就属于闪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加上王女士婚前隐瞒了癫痫病,使得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王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另王女士表示,其结婚前并未出现癫痫症状,是和张先生结婚后生了孩子才出现症状,其不存在婚前隐瞒癫痫病的事实,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问题,离婚时要求张先生给付经济帮助款15万元。

法院判男方付5万元经济帮助款

在审理中查明,201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王女士签发《残疾人证》,该证载明王女士为多重残疾人,智力叁级,精神肆级。王女士于2024年3月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王女士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另查明,张先生每月收入7000元至1万元不等,王女士每月享受最低工资标准2000余元。另,双方17岁的婚生儿子向法院明确表态,其长期跟随母亲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若父母离婚,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张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婚生儿子随各自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基本一直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结合孩子本人的意愿、王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孩子生活所在地的消费水平、生活和学习的实际所需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800元为妥。关于王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经济帮助款15万元,根据王女士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王女士的身体实际状况等因素,可知王女士生活较为困难,再结合张先生的收入情况,法院判令张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本案现已生效,张先生已支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即为“离婚经济帮助”,该规定意在“帮助”,而非“义务”,即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可以要求获得经济帮助。

一方获得离婚经济帮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审判实践中,认定“生活困难”。一般有以下情形:一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或者收入有限,难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患病,自有财产无法持续覆盖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无住所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具备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之后情况有可能好转,也可以主张一次性或者短期性经济帮助。

第二,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另一方在保证个人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才具备向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可能。反之,如果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连自己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都无法保障,或者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则无需向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第三,生活困难发生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困难情形发生在离婚后,则不能向另一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双方离婚后,在法律上已经缺乏直接的关联,彼此间并无帮助义务,一方亦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助。当然,如果一方出于自愿提供经济帮助,这属于自愿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通常亦不予否定。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话,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常可采取以下经济帮助形式:货币帮助、劳务帮助如接送入院治疗、实物帮助如提供住房;可提供一次性帮助、短期帮助和定期帮助等形式。

那么,癫痫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吗?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法定传染性疾病,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定义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其它依照医学标准被定义为对婚姻和生育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传染性疾病;

二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主要涉及到由遗传因素引发的、导致患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并且其子女在发病方面有高度风险,同时又被医学界普遍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是精神健康相关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度精神疾病。根据医学定义,癫痫病是大脑神经元突发性异常放电,导致短暂的大脑功能障碍的一种慢性疾病,它并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两者相比可知,癫痫是一种突发性、短暂性且可恢复正常的慢性疾病,而重大疾病是一种长期性、易传染或易遗传且不可逆的疾病。因此,一方以对方患癫痫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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