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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起学习民法典##民法典与你同行#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婚姻关系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侵害对方人身及财产利益,均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让过错者承担责任,接受处罚,让无过错者得到救济,是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要求。基于此,...

案例概述

#一起学习民法典##民法典与你同行#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婚姻关系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侵害对方人身及财产利益,均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让过错者承担责任,接受处罚,让无过错者得到救济,是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要求。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家务劳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道形成我国三大离婚经济救助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及其适用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按排。离婚经济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因此,该制度的适用也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侵犯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3.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4.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时向过错方提出,过错方无权主张,无过错方也无权向“第三者“主张。

二、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过错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具体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如因吸毒、赌博、嫖娼、一夜情、出轨等行为造成重大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金的数额确定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通常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 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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