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作为一揽子解决夫妻身份、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件,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不同。那么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直接发生物权效力,能否在执行阶段排除执行呢?为了减少部分心急的朋友阅读麻烦,先说答案。第一、离婚协议的约定不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第二、不能排除执行为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对于有阅读...
离婚协议作为一揽子解决夫妻身份、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件,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不同。那么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直接发生物权效力,能否在执行阶段排除执行呢?为了减少部分心急的朋友阅读麻烦,先说答案。第一、离婚协议的约定不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第二、不能排除执行为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对于有阅读兴趣的朋友,咱们可以继续看下去。朋友们关注点赞分享都是对在下的支持!感谢~#离婚逃债?法院:离婚协议相关约定无效#
为什么离婚协议约定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示公信原则要求,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经过登记,善意相对人根据物权登记作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保护了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道理也很容易明白,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下,不会购买一个产权不明的房屋。
#离婚协议#,作为离婚双方内部的约定,仅对离婚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除夫妻双方及婚姻登记机关知晓外,他人很难了解具体内容。因此,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防止夫妻间恶意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发生,离婚协议则一般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否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从前文可知,离婚协议的约定本不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被执行,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一般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但是也有例外。
《中国法院2023年度执行案例》中曾公布一则案例,其中赵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取得按经适房管理房屋一套,登记在徐某名下。2013年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赵某所有,且后续赵某与女儿一直居住至今,涉案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9年徐某因欠款被刘某执行,2020年法院对徐某房屋进行查封。赵某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经过执行异议一审支持支持赵某诉讼请求,二审同样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例中法院主要观点总结:1、离婚协议不直接发生物权效力;2、离婚双方离婚时间远早于债务形成时间,无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3、刘某享有的债权系金钱债权,并非针对房屋本身;4、赵某一直居住涉案房屋当中;5、未变更登记非赵某个人原因。
一、二审法院判断思路来源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类推适用到本案当中,平衡了各方利益。
总结:
在此提示各位朋友,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有关房屋的归属,如果能够变更登记的,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示一下,除了不动产登记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法院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通过离婚协议、离婚诉讼规避对外债务并侵害第三人债务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果大家感兴趣后续我会就这点跟大家分享。感谢大家的支持~#杨子的财产黄圣依能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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