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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是跟自己情投意合的意中人,相伴走向人生另一个阶段的开始,也是两个家庭的融合。婚姻毕竟是两个新人之间的事情,是需要两个彼此相爱的人,心甘情愿地走到一起的,而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的婚姻关系,不仅不会幸福,甚至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案例一】林女士在到了适婚的年龄后,却一直没有给自己找...

案例概述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是跟自己情投意合的意中人,相伴走向人生另一个阶段的开始,也是两个家庭的融合。婚姻毕竟是两个新人之间的事情,是需要两个彼此相爱的人,心甘情愿地走到一起的,而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的婚姻关系,不仅不会幸福,甚至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案例一】

林女士在到了适婚的年龄后,却一直没有给自己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而她的父母也为女儿的婚姻大事而感到头疼,于是,她的父母为了帮女儿,便在寻找中认识了李家人。两家人的情况十分相似,而两个孩子在年龄上也相差不多,于是,两家父母便在没有考虑林女士和李某的意见下,草草地决定了两人的婚事。

林女士一来对父母包办婚姻的事实感到很不满,而且对初次见面的李某也没有任何好感,于是对于结婚一事并不同意,迟迟不肯和对方办理结婚登记。而此时的李某在花费了彩礼之后,一心想着将林女士带回家里,所以在面对对方始终不肯结婚的态度时,便声称若是林女士不肯结婚,那么他就会杀了林女士全家。

受到对方的威胁和胁迫之后,林女士最终做出了妥协,和对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但由于结婚时是受到了对方的胁迫,所以在结婚后,林女士一直过着不幸福的生活,在两人结婚一年内,林女士便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在林女士出具了可以证明结婚时受到胁迫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意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案例二】

2019年的上海,在朋友介绍下李女士认识了丈夫江某,在简单了解了一些情况后,两人便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在2019年11月,两人都有了想要结婚的打算,于是在见过双方家长,办理了订婚宴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20年4月,李某经过医院检查后确认怀孕,孩子的到来也让两人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在6月28日这天,李女士便和江某办理了登记结婚的手续。在领证之后两人便一起来到了某医院做婚前检查,在路上江某便表现出抗拒的情绪。

经过婚检之后,江某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且已经染病达8年之久,期间通过服药来维持病情。在结果出来后,江某还是向李女士进行了坦白,但也表示他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已经不在传染期内,不会传染给李女士和她腹中的胎儿,所以希望对方可以给他一次机会。

李女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在医院内再次做了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为阴性,也就是没有被感染。但李女士由于无法接受对方在婚前隐瞒这一重大情况,无法原谅对方的欺骗,也无法接受对方感染有艾滋病的情况,遂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

2021年1月4日,在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江某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这一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李女士提出的婚姻撤销要求予以认同。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是自由的,但也是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人,在自愿原则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逐渐自己的家庭。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可以通过胁迫、暴力等方式,对另一半进行要挟或强迫,达到迫使对方同意和自己结婚。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在案例一中,林女士在一开始就不喜欢李某,在结婚前也没有和对方建立起感情基础,最终也是在对方以威胁她和她的家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被迫同意和对方结婚的要求。在情节上便属于是“受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

且,作为案件中的当事人,因胁迫的原因导致和李某达成婚姻关系,在这段关系中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时和李某缔结婚姻关系时也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所以,在婚后,她有权利提出撤销的要求,而其他人不可代其履行这一权利。

同时,林女士和李某结婚的时间也在一年之内。因受胁迫而缔结婚姻关系,若想要撤销,便需要在办理结婚登记开始的一年内履行撤销权,若超出时间未履行,不利后果将由当事人承担。且在提出撤销后,林女士也提供了可以证明自己受胁迫而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证据,支撑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才对其撤销婚姻的要求予以准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婚前,其中一方若是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却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那么作为受欺骗的一方,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在案例二中,无论江某出于什么原因隐瞒了自己婚前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在两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他都有义务进行告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这里的“重大疾病”指的是艾滋病等乙类传染病,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等。

而艾滋病便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江某患有此病8年,且自己是明知的,但是在结婚前却并没有向对方进行转告,而是选择隐瞒。那么,在李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她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并采取撤销婚姻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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