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如下情形:1.因胁迫结婚;2.一方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这两种情形需在一年内提出,具体为:1.被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
案例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如下情形:1.因胁迫结婚;2.一方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这两种情形需在一年内提出,具体为:1.被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不如实告知自身有重大疾病情形的,对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出以上这个期限,则只能根据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考虑起诉离婚了。
那么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是否还存在第三种情形呢?我觉得是存在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那实践中,存在双方未亲自到场而由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情形。这种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因为没有亲自到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结婚的合意,虽然一起同居生活,并不等于就是有结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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