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杭州市及时雨调查公司!

12345678910

全国咨询热线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主营项目 >> 婚外情调查案例

域外法定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其条件是什么

日本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制度有多种形态。《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至第749条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及撤销。其中第742条第1款规定:“因错认人或者其他事项,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婚姻为无效”,第747条第1款规定:“因欺诈、胁迫而结婚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见在日本民法中已经明确错误婚姻为无效婚姻...

案例概述

日本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制度有多种形态。《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至第749条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及撤销。

其中第742条第1款规定:“因错认人或者其他事项,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婚姻为无效”,第747条第1款规定:“因欺诈、胁迫而结婚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见在日本民法中已经明确错误婚姻为无效婚姻,欺诈婚姻与胁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有学者指出虚假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故《日本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包括虚假婚姻,日本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的规定是二元效力形态。

笔者认为虚假婚姻也属于缔结婚姻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但是虚假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进行婚姻申报的行为,有缔结法律认可的婚姻的意思。

因此虚假婚姻不符合《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日本民法中各类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不一,所以请求权人范围不同。

错误婚姻在日本为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状态,因此不需要法院进行无效宣告,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的确认之诉。

《日本民法典》第747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胁迫婚姻与欺诈婚姻的权利主体为受欺诈或胁迫一方。为保障婚姻的稳定性,无过错方可以随时对婚姻予以追认。

也可以在发现欺诈或胁迫行为消失后的三个月内请求撤销婚姻。该法典规定婚姻被撤销后效力不溯及既往。

婚姻自撤销时终止,并配套实施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此外婚姻被撤销时,可以参照适用离婚时对子女监护人裁定,姓氏的恢复及财产分割的规则。

一、法定可撤销婚姻类型丰富

大部分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多类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且一般视为可撤销婚姻。对于胁迫婚姻与欺诈婚姻,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直接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美国大部分州规定在重大问题上遭受欺诈的婚姻与所有胁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法国、意大利则将欺诈婚姻与胁迫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实际上这两个国家关于欺诈婚姻与胁迫婚姻无效制度的设计及操作程序都更接近可撤销婚姻。

关于错误婚姻的效力问题,因为错误婚姻发生的频率不高,不是所有国家都规定了错误婚姻的效力。

英国、德国将错误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法国规定对配偶本人或资格认识错误的为相对无效婚姻,日本则是认为错误婚姻中不存在结婚的意思。

故直接规定错认人或错认其他事项结婚的是无效婚姻。各国对虚假婚姻的效力规定不一,因为虚假婚姻的内心意愿过于隐蔽。

当事人缔结婚姻时心理意愿的表达不可为司法机关查明,故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根据侧重点不同或将其认定为有效婚姻。

或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英美法系没有直接认可或否认虚假婚姻的效力,而是交由法庭综合各因素进行判断。

总体而言,域外即使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婚姻的效力,也对各类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问题设定了解决路径,通常不会产生制度适用不明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扩大了法定可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范围,规定胁迫婚姻及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如此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制度的规定显得更为充实,可以解决部分实践问题,以平衡当事人间的权利。但是立法稍显保守的国家对大部分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较之下我国的法定可撤销婚姻制度仍略显狭窄。我国学者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研究从未停止,尤其是对欺诈婚姻的探讨层出不穷,可见在制度上有回应理论争议的必要。

我国可以在借鉴各国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的规定之余,通过立法或者是法律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作出一致的认定标准。

保守立法会导致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明显,难以规制实践中各类意思表示瑕疵婚姻问题。

二、请求权人范围不局限于当事人

各国立法中可申请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人范围都不一致,但一般情况下不局限于一方当事人。

美国立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撤销权人包括任意一方当事人,同时《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认识到可撤销婚姻中的配偶可能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种情况下撤销权人可以拓展为无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德国民法规定胁迫婚姻与欺诈婚姻的撤销权人为无过错方,虚假婚姻的撤销权人为双方当事人。

如果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的一方配偶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婚姻的撤销权人则为法定代理人。

法国民法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为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促使缔结婚姻的,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受欺诈一方。

此外检察官可以在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日本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不自由婚姻的撤销权人为无过错一方。

错误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域外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请求权人范围的设定,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同时考虑到了一方配偶无法顺利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请求权人类型丰富,当事人便可以依赖外界力量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解脱出来,帮助无法顺利行使请求权一方当事人摆脱违法婚姻,是公权力对弱势群体的一项保障措施。

否则此类弱势群体的各类权益会一直处于被侵犯的状态,如此操作无疑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

反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撤销权人则为无过错方。未考虑到无过错方在婚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依照现行制度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撤销权形同虚设,难得到实现,其身体及心理健康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

三、无过错方与子女的救济制度完善

域外大部分国家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撤销后不能溯及既往,尤其是针对无过错一方。

英国立法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撤销后无溯及力,被撤销前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关系均为有效。

《德国民法典》在规定婚姻被撤销后无溯及力后,将离婚制度中的人身财产关系处理制度类推适用于无过错一方,以此达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日本民法规定婚姻被撤销后不溯及既往,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对子女的抚养等参照适用离婚制度。

在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申请撤销后,该婚姻效力溯及既往的无效的国家,也存在对当事人的例外保护制度。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具有追溯效力,但是赋予了法庭自由裁量的例外情形,如果法官认为不具备追溯力更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则婚姻被撤销后不能溯及既往。同时,美国民法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被撤销后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对子女监护权的处理与离婚制度一样。

法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为相对无效婚姻,则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但是基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无过错方人身财产产生的效果与离婚一致。

如果婚姻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则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关系都将有效,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人身关系是既定事实,不能恢复原状,无法溯及既往。

有些国家将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无效的后果参照离婚的法律后果。

因此离婚制度中的救济方式可以沿用于此,通过离婚制度中的财产分割制度或损害赔偿制度等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保护。

有些国家认为由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善意方在整个婚姻阶段中,都要承受很大的损失,生理与心理上都遭受巨大的伤害,理应获得赔偿。

所以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可以向施加胁迫或实施欺诈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申请损害赔偿,我国婚姻家庭编也新设立了该制度。

四、因胁迫缔结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胁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内容大致继承《婚姻法》对胁迫婚姻的规定。该条规定受胁迫一方享有婚姻撤销权,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时起一年内。

如果受胁迫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婚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其恢复自由之日起计算。

本条款将原《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从比较法看,很多国家请求撤销或解除胁迫婚姻的时间均从受胁迫人不再被胁迫起算。原《婚姻法》的规定未考虑到胁迫行为在登记结婚后仍可能持续存在。

被胁迫方则不能在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且“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之后胁迫行为尚未终止的婚姻便没有申请撤销的路径。

因为非自身原因导致被胁迫方的婚姻撤销权消亡,受胁迫方利益无法受到保护,对胁迫方实施的不法行为没有进行惩治,设立胁迫婚姻可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这一修改是众望所归,受胁迫者有权决定婚姻的去留,且有充足的时间申请婚姻撤销,如此保障了受胁迫方结婚自由的基本权利。

展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理念,凸显《民法典》的科学性与进步性。关于胁迫婚姻中“胁迫”的内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

婚姻家庭编的胁迫行为相较于总则编范围较窄,不包括给法人、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害为要挟而实施的行为。

在婚姻家庭编中,胁迫结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未来可能实施,但目前尚未着手的危害行为对另一方进行要挟。

比如男方要挟女方与其结婚,否则杀了女方或某位家人,女方迫于潜在危害与对方结婚。在受胁迫方看来,如果不作出结婚意思表示,胁迫方就会促使不利情况的发生。

胁迫方的威胁恐吓使受胁迫方的内心形成恐惧,为避免假设事实发生,受胁迫方不得不与对方结婚。

另一种是直接向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实施侵害行为,包括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肉体殴打、绑架,或者精神层面散布谣言、损害名誉等行为。

已经实施的胁迫行为对受胁迫方的恐吓程度更高,受胁迫方为了使胁迫方立即停止胁迫行为,不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即作出与胁迫方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不论是未实施具体行为的恐吓还是已经实施胁迫行为的,只要胁迫行为影响了受胁迫方在结婚时的真实意思,都应当被视为胁迫婚姻。

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该条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婚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没有如实告知,相对方有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具体而言,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应当在婚前将自己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相对方。

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相对方就基于其欺诈行为获得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与胁迫婚姻相同,此类欺诈婚姻的撤销权人为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其他案例

  • 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出轨是让人痛苦和伤心的事情,尤其当你怀疑自己的伴侣正在背叛...

  • 夫妻吵架一方砸车犯法吗

    夫妻吵架一方砸车犯法吗?夫妻间的吵架不可避免,有时候情绪无法控制会导致一些冲动的...

在线客服

ONLINE SERVICE

联系电话

1234567891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