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背着丈夫向他人借款50万元,妻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债主眼看讨债无门,将夫妻俩人双双告上法庭。丈夫莫名的成了被告,莫名的背负50万的债务,自己没有向他人借钱,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使用借款,也不清楚借款被妻子如何使用,为什么还要承担偿还责任,丈夫陷入了莫名的担心之中。不知情的丈夫需不...
妻子背着丈夫向他人借款50万元,妻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债主眼看讨债无门,将夫妻俩人双双告上法庭。
丈夫莫名的成了被告,莫名的背负50万的债务,自己没有向他人借钱,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使用借款,也不清楚借款被妻子如何使用,为什么还要承担偿还责任,丈夫陷入了莫名的担心之中。
不知情的丈夫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夫妻在床上
案件情况
安徽的董先生与张女士于201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3日,张女士单独向好友王女士出具《借款合同》,约定张女士向王女士借款50万元用于美容店资金周转,2018年4月3日前归还。当日,王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50万元,张女士向王女士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50万元借款。2018年3月,张女士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张女士未能如期还款,王女士在张女士判刑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董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
原告王女士诉称:张女士借款的目的是与朋友合伙经营美容店,美容店的收益用于家庭开支,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其在董先生与王女士结婚的时候见过张女士的老公董先生,但认识张女士有几年了,是在美容店做美容认识的,借款的时候董先生没有跟王女士见面也没有商量过借款的事情,在张女士被刑拘后,其找过董先生催要过借款。50万元的债务发生在董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美容店经营收益用于婚后董先生与张女士共同生活,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被告董先生辩称:我没有在《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上签名,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借款的时候我也没有跟王女士商量过,也没有打过电话,更谈不上与妻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我在王女士判刑过后已经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在法院还没有开庭。借款金额高达5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我在公交公司上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我在婚前购买房屋,无须对外举债来维持共同且短期的夫妻生活。另外,王女士婚前就经营美容店,在婚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因为诈骗被刑拘,我从未参与美容店的经营,美容店的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被告张女士辩称:自己确实从王女士处借款50万元,因自己经营美容店时借了不少钱,债主一直催债,我就跟王女士商量借款周转,王女士是我店里的客户,已经认识了几年。50万元我用来偿还婚前因为经营美容店所欠的债务,可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的方式证实自己收到钱以后就把钱转给了其他债权人用于还债了,该笔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经营,美容院是我个人婚前的财产,现在因为我被刑拘了,合伙人也跑了,美容店倒闭了,丈夫没有参与美容店的经营。
争议焦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应由董先生、张女士夫妇共同偿还?
判决结果
后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认定50万元借款董先生即没有在《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上签字,对借款前期合意是不知情的,后期也没有做出追认,从50万元借款用处来看,款项被张女士用来偿还婚前个人经营美容店的债务,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5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由张女士承担,驳回王女士要求董先生承担还款的诉请。
为何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知情一方是否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统计来看,在2014年和2015年因24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分别多达近8万件和8万余件,其中夫妻一方对涉案债务不知情、无合意仍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案件占比均在12%以上。案件中非举债一方往往毫不知情,甚至出现了很多债权人和配偶恶意隐瞒非举债一方。在浙江、江苏、福建三省针对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判决率持续攀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和效率,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交易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要考虑是不是基于日常生活事务,是否突破家事代理的范围。但该条款在实践中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了不同的偏差,引发了很多的问题,也引发了网络讨论,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条款进行修改,甚至呼吁共债共签。
在各地法院对24条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漏洞,让夫妻一方不知情、无合意、没有签字、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借款由借款一方个人承担。
解释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签字借款、事后追认借款、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债务只能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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