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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配偶以个人名义私自对外举债谁来还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如果另一半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到底谁来还?这就取决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另一半的个人债务了。今天就让我们通过李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吧。案情简介李女士与贾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人民币9...

案例概述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如果另一半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到底谁来还?这就取决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另一半的个人债务了。今天就让我们通过李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贾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借条描述到该借款是用于其独自经营的快尚便利店的资金周转,借期三年,但根据后期举证过程中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该笔借款实际用于了它处。后因双方感情不合欲离婚,在协商离婚过程中李女士才从贾先生口中得知贾先生在外举债的事情,李女士很气愤,表示她不承认这笔借款也不会对其进行任何的清偿,债权人得知此事后立马向贾先生发出清偿借款的请求,未果后遂将贾先生及其李女士告至当地人民法院,诉请贾先生清偿债务,并要求李女士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处理




经过承办法官的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让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为在法庭调查中查明,该笔借款是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并且在李女士知道该笔借款后也未对其进行追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中,况且快尚便利店一直由贾先生独自经营,遂判定该借款属于贾先生的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普法小要点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资金往来也越发频繁和复杂化,其中,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资金往来中往往会牵扯上其配偶,对于其借款行为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司法实践中主要关注其在借款时是出于配偶一方的意思表示还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配偶一方的意思表示,那另一半在后续中有没有对该借款进行过追认,即使是没有追认,那该笔借款及其该借款产生的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中,如果即没有共同签署也没有后期追认,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中,那么该借款往往属于个人债务。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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