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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避不了的债务

◆通讯员 刘应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离婚之后,欠款就不用共同承担了么?当然不是!近日,永善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喻某称,被告邓某向她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多次催收,2009年被告余某偿还了她2000元,尚欠本金8000元及利息未偿还。...

案例概述

◆通讯员 刘应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离婚之后,欠款就不用共同承担了么?当然不是!近日,永善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喻某称,被告邓某向她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多次催收,2009年被告余某偿还了她2000元,尚欠本金8000元及利息未偿还。要求被告邓某、余某偿还她本金8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被告余某称,他不知道被告邓某向原告喻某借款10000元的事。认为邓某向原告喻某借款,他不知情,且他未在借条上签字。他与被告邓某离婚后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偿还了之前邓某向原告喻某的借款20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喻某要求他偿还8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永善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向原告喻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喻某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邓某向原告喻某借款,属于邓某与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告喻某有权向邓某与余某主张权利,并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由邓某、余某偿还原告喻某借款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本案中的两名被告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原告仍然可以向两名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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