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问精神病人怎么结的婚,现在我们来说说离婚的事。一、精神病人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也不属于可撤销事由。无效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
不要问精神病人怎么结的婚,现在我们来说说离婚的事。
一、精神病人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也不属于可撤销事由。
无效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是否包括精神病有待商榷,重大疾病的内涵也有待商榷,实务中存在争议,且一年内需要行使撤销权。
离婚方式的选择: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大多数人,离婚的话,效率上优先协商离婚。
协商不成的诉讼离婚。
对于精神病人,无法协商离婚,为对精神病人的婚姻权利充分保护,要求诉讼进行。
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离婚属于身份关系的解除,需要本人到场,但参与诉讼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精神病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前提-确认民事行为能力为无/限民-特别程序。
2.无民/限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与监护人有关:
《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精神病人结婚后第一顺位监护人为配偶,但与配偶离婚,不可能互相代理,因此需要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
综上,精神病人离婚,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提起离婚之诉,当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但需要具有代理资格,也就是监护资格的顺位。
当然,也许能另辟蹊径,“登高作赋,是所望于群公。”
这是大道,小路就不说了,法律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身份问题也就是主体问题解决了,才进入旷日持久的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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