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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敲诈勒索通奸违法吗

2021年3月28日,对于山东淄博的路先生来说注定要铭记终生,这一天他的心情应该是憋屈的,因为他发现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背叛了自己,趁着孩子在楼上上辅导班的间隙,与一名刘姓陌生男子在宾馆开房做着龌龊的事。大概7个月后的11月2日,这一天,路先生的心情应该是委屈的,因为他收取了情夫25200元,被控构成...

案例概述

2021年3月28日,对于山东淄博的路先生来说注定要铭记终生,这一天他的心情应该是憋屈的,因为他发现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背叛了自己,趁着孩子在楼上上辅导班的间隙,与一名刘姓陌生男子在宾馆开房做着龌龊的事。

大概7个月后的11月2日,这一天,路先生的心情应该是委屈的,因为他收取了情夫25200元,被控构成敲诈勒索判处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意味着接下来的半年,他将在高墙大狱里面度过。

出狱后的路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不过这一申请目前也已经被驳回。

历经了两审和申诉,他的法定救济途径也差不多要走到尽头,罪名几乎可以说基本已经坐实,再翻案的可能微乎其微。但是,路先生依然不甘心,他依旧想不明白,自己不过就是收取了一点微不足道的金钱惩罚一下破坏自己家庭的坏人,怎么就犯罪了呢?

那个他以为伤害了他的坏人不用受到任何的惩罚,而自己却蹲了6个月的监狱,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他至今还是想不通。

现在的路先生,我们不知道他是什么样的心情,不过,他表示,他还要继续向高院申诉,誓要穷尽所有法律救济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一、案件经过

2021年3月28日上午9时左右,路先生的妻子在送孩子去上辅导班前,有点反常的花了不少时间,在家里把自己精心打扮得花枝招展。

这引起了在一旁的路先生的怀疑,他觉得送孩子上辅导班不至于打扮这么久,妻子很可能有什么事情瞒着自己。

大概到了10时左右,妻子像往常一样带着孩子出门去上辅导班。因心里的疑惑一直不能化解,紧接着,路先生便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悄悄地骑着电动车跟上了妻子。

虽然不愿意相信,但路先生终究不得不面对的是,妻子在把孩子送到楼上辅导班教室后,又返回了楼下的宾馆,进入了一间房间内后反手就关上了房间门。

这时,气急的路先生跑上去用力地敲击房间门,但房间里没有什么反应,于是,他就找到宾馆的保洁员,谎称忘记带钥匙,让保洁帮他打开了房间的大门。

不曾想,进入房间后,路先生看见自己心爱的妻子竟然与一个陌生的男子衣不蔽体地躺在床上。

看到这一幕的路先生,瞬间如五雷轰顶,与一般人一样,无论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难以保持平静。

愤怒的路先生打开手机开始对着床上录像,并冲上去打了陌生男子一圈,又转头冲着妻子张某嘶吼着道:“孩子在楼上上辅导班,你在这干这种破事!”

随后,路先生又踢了妻子一脚,妻子张某心虚,没有回应路先生,急急忙忙穿好衣服后逃离了房间。

一看妻子跑了,路先生开始质问刘姓男子是谁,从哪里来的,为何明知道她有家庭,还要和自己的妻子干这种破事。怒不可遏的路先生冲动之下,对刘姓男子说出了“你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过来把你弄山上活埋了”的话语。

不曾想,做贼心虚的刘某似乎还很讲情义,主动向路先生道歉说对不起,并表示事情已经发生,无法挽回,请求路先生不要为难妻子张某,并主动表示要补偿路先生。

听到刘某提出补偿的请求,路先生让刘姓男子拿6万元,但刘姓男子表示自己没钱,可以向朋友借钱,不过6万太多了,就算杀了自己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来。

路先生表示自己可以等,让刘姓男子赶紧打电话借钱,能借多少算多少,但是这件事情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

就这样,刘某通过借钱的方式,先后分三次转给了路先生2.5万元。

出了一口恶气的路先生也放过了刘姓男子,准备离开房间,看见桌子上还放着300元现金,就准备一起拿走。

这时,刘姓男子声称自己一分钱没有了,恳求路先生给自己留100元车费,于是善良的路先生仅仅拿走了200元,留下了100元给刘姓男子做车费。

事发一个月后,正在法庭上和妻子张某打官司的路先生,在对方律师出具报案回执后才知道,刘姓男子报了警,控告自己敲诈勒索。随即,路先生赶紧前往派出所询问,这一去,他没能再回来,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大概半年多后的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处路先生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


路先生不服,向中院上诉,2022年4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之后,路先生服刑6个月,出狱后的路先生,坚持自己无罪,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法院驳回。

但是,不甘心的路先生表示,要给自己和家人一个交代,会继续向高院申诉,以期能够对此案再审。

二、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俗语说“自古奸情出人命”,这话可是古人诚不欺我,时至今日,因为“奸情”闹出人命的事情还是屡见不鲜。

相较于那些动辄打杀的案件,路先生在这种事情上,可以说已经是保持了极大的冷静和克制,其不过是要了点钱的温和处理方式,也使得案件报道后,不少网友为其鸣冤喊屈,相比于网友们对于刘姓男子的喊打喊杀,路先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和同情。

对于这种明知别人有家庭还故意插足其中,破坏别人生活的过街老鼠,无疑大家都是痛恨不已的,没有人会支持这么一个道德败坏的坏人。

显然法官也不会喜欢刘姓男子干出的龌龊事,内心多少也会那么,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路先生构成了犯罪呢?

要搞清楚这一点, 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犯罪构成的标准来看一看。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路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呢?就要看看是否符合下面几个敲诈勒索罪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

(一)从主观上看,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何谓非法?就是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没有法律依据,硬要占有别人的财物。

比如说,现实生活中,张三欠了李四钱就是不还,李四提着刀去要账,威胁说再不还钱就要砍死张三,张三非常害怕,赶紧还债,这种情形下,李四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合法债务,李四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其没有非法占有张三财物的目的。

那么,可能有网友就会说了,本案中,路先生妻子出轨,路先生精神受到损害了,那么要点精神损失费,有什么问题呢?

关键问题就出在这了,依据现行法律,这种情形无法形成有效的债权,也就没有了正当的权利基础,法院正式基于此认定了路先生占有的非法性。

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路先生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因此,路先生从刘姓男子处拿走的25200元是没有合法权利基础的,其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是非法的。

(二)从客观上看,要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法院认定路先生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是基于路先生拍照录像,且打了刘姓男子一拳,并进行了要活埋的语言威胁,阻止刘姓男子离开房间。

从案件事实来看,似乎认定路先生威胁了刘姓男子问题不大。

但是,法律上讲的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不是表面上看上去有吓唬人的意思就算的,而是要在当时的情境下足以使当事人陷入恐惧,不得不违心的交出财物的方法。

就比如说,一个身材瘦弱,身高不到一米五的女子,走到大街上去威胁一个身高近两米的健身大汉,威胁说不给钱就要打死大汉,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是在敲诈勒索,女子的威胁是无力的,大汉也可能陷入恐惧,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到寻衅滋事,但是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那么,本案中的刘姓男子当时有没有陷入恐惧呢,从而因为害怕交出这两万多元钱呢?没人会读心术,这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所以,在案件审判中,各方就只能通过当时的情境,以及一般人遇到类似事情的反映来进行判断。

那么,一个普通人如果自己做的龌龊事被人录像了,会不会害怕被人公布出去呢?只要是还有廉耻心的人当然会害怕;一个普通人做了坏事被抓了正着,又被打了,言语威胁了,会不会害怕呢?大多数人还是会因为做贼心虚而感到害怕的。

所以,以法律的思维方式来说,法律有时候就像一个妈妈,它觉得自己的孩子都是弱小的,需要保护的,即使刘姓男子这种道德败坏的渣渣孩子,它依然觉得他是弱小的,和大多数人一样,也会心虚、害怕和恐惧。

所以,本案中,才会从这样的思维模式出发,得出了路先生当时在客观上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的结论。

很可能正是基于上面的原因,虽然办案人员可能从心底也无比同情陆先生的遭遇,但最后还是认定了路先生犯敲诈勒索罪。

三、从法理上出罪的可能性

我非常喜欢罗翔老师说过的一句话,“法益是入罪的基础,而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路先生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的特征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从道德上出发,为路先生脱罪提供辩护呢?毕竟,从案件公开报道后的情况来看,有很多的网友从朴素的个人情感上,都不太愿意接受这个结果。

很多人持有这么一个观点:“这只能让曹操更加肆无忌惮的曹操!

这事情如果发生在我国古代社会的话,陆先生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得,古代对于通奸者的惩罚是非常严厉得,一些朝代的法律甚至允许直接当场打死。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的法律规定,最早记载《尚书》之中,说凡是有犯通奸罪的人,不管男女,一律处以宫刑。

《尚书》中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到秦国时,古代严刑酷法一度发展到了巅峰,对于通奸的行为使用的刑法一度极为残酷,对违反者直接处以死刑,甚至允许人们一旦发现,当场就可以打死

《史记·始皇本纪》记载:“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汉唐时期,由于刑法逐步走向文明,对这类犯罪的处罚也渐渐的没有那么残酷,处罚力度得以减轻,一般情况下会被处以流放的刑罚。

之后的中国各朝代,一直到清朝,虽然刑罚的方式不尽一致,但是通奸的行为在法律上一直都视为犯罪。

《清律小注》中记载,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

可见,这类行为在中国古代,作为礼教之大防,一直作为伤害风俗,而被以犯罪课以严厉的处罚。

那么,为什么到了现代文明社会,这种伤风败俗、破坏道德,几千年来一直以法律严厉制裁的行为,别说犯罪了,甚至连违法都沾不到多少边,实施成本几乎为零了呢?

在古代的时候,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具有从属性,被视为一种财物,未出嫁时,视为父亲的财产,出嫁以后,是丈夫的财产。

这就为古代打击类似犯罪提供了法理基础,类似行为就会被视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打击起来名正言顺。

后来,随着人类思想不断进步,女性的地位逐步提高,特别是西方自由、平等等思想的传播,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女权运动。

20世界60-70时年代,西方开展了性革命,革命的最大要旨就在于尊重人们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利。随着革命的发展,女性具有独立的人格权,男女平等已经成为了全人类的共识。

这也意味着,一个女性作为独立的个体,她是自由的,当然,她也可以自由选择和其他人发生或者不发生关系。

所以,建立在女性同意基础上的情爱,是其权利的选择,无涉他人,法理上也丧失了打击此类行为的权利基础,法律也就不应当再强制干涉。

学界普遍认为,避开公众视线的类似行为,尽管违反了一般的伦理观念,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害他人的法益,如果仅因为其违反伦理观念就进行处罚,是不妥当的。

比如说,德国以前一直把类似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打击,但在1969年刑法修改时,这这种法律受到了批判,最后删除了相关规定。

到现在,无论中外,已经鲜有再把类似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打击的现象。具体到我国,除了在《民法典》上有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宣誓性规定外,在行政法、刑法的层面上也没有对这种行为加以制裁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来说,虽然很多人从朴素的情感出发,都会觉得路先生受到了伤害,但是,路先生的妻子是自愿与刘姓男子做的龌龊事,从现代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这是路先生妻子自由选择的结果,路先生的法益并没有受到伤害。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可以从道德上严厉地批判、谴责路先生的妻子和刘姓男子,但是,却无法从伦理的角度为路先生出罪。

四、网友们的反应带来的一点思考

如前文所述,判决路先生犯敲诈勒索罪,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来看都有着合理的理由,似乎都没有什么问题,也起到了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法律效果。

但无可否认的是,从网友们的反映来看,这样的结果,似乎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多人不理解这样的结果,谴责刘某,觉得刘某就应该受到惩罚,为路先生辩护的声音远远盖过了对支持处理结果的声音。

这就引得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是否还有一种更加合适的方式,既能保障法律的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又能让大家能够普遍接受呢?

比如说,在路先生已经认识到了错误,退还了敲诈的钱财,取得了对方谅解的前提下,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认定路先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同时,以情节轻微为由,从而免除其刑事处罚,是否存在可行性?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处理结果,或许更容易被普通大众所接受,得到更多网民的支持,更加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结果。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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