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法庭依法宣告一起婚姻无效案件。案情回顾:胡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胡某甲,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已分居近10年,胡某遂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认为由于其与刘某系《中华人...
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法庭依法宣告一起婚姻无效案件。
案情回顾:胡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胡某甲,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已分居近10年,胡某遂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认为由于其与刘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关系应自始无效。
承办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后,及时对案情进行梳理,并立即与当地的村社干部取得联系,对案件的背景进行详细了解、走访。
经核实,原告胡某的母亲与被告刘某的父亲系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事实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之所以法律明确禁止近亲结婚,根源在于从遗传学的角度上来说,近亲之间因结婚生育的子女会大大增加子女患遗传疾病的概率,而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着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展示,整个庭审活动井然有序,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全程释法明理,在查清婚姻无效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后,同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释法明理,并告知原、被告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无效而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当庭向原、被告发放家庭教育责任提示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系亲表兄妹关系,双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依法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同时,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要求,依法向古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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