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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巴士 离婚案件中的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

在夫妻离婚纠纷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比较棘手和困难的一项事情。其实,在夫妻离婚案件中除了共同财产分割之外,于财产给付有关的还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笔者在这里就对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进行简要阐明。一、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

案例概述

在夫妻离婚纠纷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比较棘手和困难的一项事情。其实,在夫妻离婚案件中除了共同财产分割之外,于财产给付有关的还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笔者在这里就对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进行简要阐明。

一、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
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在夫妻离婚时,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下,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到:“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补偿的规定在《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第40条也有规定,但将补偿的条件限定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而《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限定条件,这就使得夫妻无论是财产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情况下都不妨碍在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权利,这样的规定就更为合理了。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主要针对的是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为了照顾另一方的发展,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提高了对方的发展潜力或者为其储备了更好的工作能力但却没有获得于此付出相当的经济收入的情况。例如,乙女和甲男结婚后,乙女为了甲男读博士研究生,在工作之余还承担了全部家务,抚育子女等,使得甲男心无旁骛地潜心学习和研究,而在甲男在三年后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之时,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此时,双方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可分,但是,甲男在博士毕业后获得财物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而这一提高是和乙女尽了较多义务分不开的。甲男对乙女给予经济补偿合理合法。但是,倘若是甲男全力在外打拼赚钱,也确实赚到了不少钱;而乙女承担了全部家务,即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方面全部承担下来。这样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体现在经济收入上,离婚时通过分割共同财产即可体现出他们各自的劳动付出,此种情况下,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妻子或者丈夫则不该再请求经济补偿。因为虽然其中一方负担家务全部或者更多,但另一方为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更是功不可没的,两相比较,难以说出谁的贡献大或者贡献小。在电视剧《底线》第21集企业家符祥和妻子吴华的离婚案中,有吴华请求符祥给予5万元补偿的一个情节。因为是调解,符祥愿意给,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由法院判决的话,法院对吴华的这个要求就是不该支持的。吴华虽然在家20余年,在家务方面做得比符祥多甚至承担了全部家务,但符祥经营的企业由小到大同样付出了很多,不能就说符祥的付出比吴华就少。吴华的家务付出,通过符祥的企业经营完全可以获得回报,再要求符祥补偿,得到比符祥更多的财产就不合理了。何况我们从剧情中看出,符祥家是雇请了保姆的,实际上吴华并没有付出那么多的家务劳动。当然,吴华离婚和不满的理由是符祥不允许其去经营共同的企业,吴华感觉自己有劲使不上实现不了自己的价值,但这和分割财产和补偿都是没有关系的。
二、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如果说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是因为一方的付出比另一方要多而却没有因此得到经济上的回报,是请求对方为其高额付出付费的话,那么,损害赔偿则是一方由于其过错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一种弥补责任,付出赔偿的一方是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86条到第90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解释规定,包括只能是无过错方向有过错一方提起,双方都有有过错的则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起,无过错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等等。笔者认为,比较难以把握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四项规定之外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首先是 “过错”,还要比较“重大”而非一般的“过错”,譬如,可以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而却长期不履行;打击或者陷害对方或者是对方的近亲属;隐瞒或者侵占或者肆意挥霍大额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对方个人财产的,等等。
三、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如果说离婚中的经济补偿、损害损赔偿关乎的是付出、是过错的话,那么,离婚中的经济帮助关乎的在则是情感和情理。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对离婚时的经济规定是:“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取决与一方生活是否困难,另一方是否有帮助的能力,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当一方确有困难,另一方也有帮助的能力,双方一般是可以协议达成帮助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办法的。只有在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认为,离婚中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有可能一方度过暂时的经济困难。

其实,无论是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还是经济帮助,主要是考虑到公平正义和情理问题,夫妻作为一种最亲密的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虽然破裂了解除了,但鉴于这种关系的曾经存在,尽量使其付出得到弥补,损害得以救济,困难得到帮助,而不至于使得多付出的一方、受损害的一方以及有困难的一方感觉到不合理不公平。总之使得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尽量感觉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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