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小柳与大森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时常发生纠纷,有一天小柳无意间听到大森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大森有外遇,一天深夜,小柳发现大森与一名女子小莲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莲家中,发现大森和小莲二人正从床上起来,于是双方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小柳当即报告了...
案情介绍:小柳与大森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时常发生纠纷,有一天小柳无意间听到大森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大森有外遇,一天深夜,小柳发现大森与一名女子小莲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莲家中,发现大森和小莲二人正从床上起来,于是双方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小柳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事后,小柳向法院起诉与大森离婚,并举出当晚捉奸在床的证据,认为大森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大森赔偿其精神损害费2万元。
小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弄清小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要弄清在哪些情况下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中的第(二)种情形“与他人同居”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如何认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与他人同居欲适用损害赔偿,需具备以下条件:
(l)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曾有不少人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人花了巨额费用委托所谓侦探公司进行侦探调查,不仅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获得法院的采纳,反之可能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权的后果,弄巧成拙,吃了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官司。
一般而言,在自己家中和公众场所拍摄的照片等能获得法院的认定,有些当事人闯入他人居所等强行拍摄的照片等,法院一般不予以认定。在这类诉讼中,有力的证据主要包括对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双方往来的书信、照片录像等,但是如前所述,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来源合法与否。
另外,有些当事人认为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照片就能在离婚时要求赔偿,事实上,法律规定的可以得到赔偿的无论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要求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即一段时间的连续的共同生活,仅仅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照片并不能证明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当事人应尽量多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且一定要注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
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所以,案例中小柳以“捉奸”的事实请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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