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田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就按照湘西当地习俗举行了认亲仪式。三年后(即2007年),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婚后,夫妻双方为生活奔波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原告刘某以夫妻分居满两年、体会不到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与互相关爱的幸福...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田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就按照湘西当地习俗举行了认亲仪式。三年后(即2007年),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婚后,夫妻双方为生活奔波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原告刘某以夫妻分居满两年、体会不到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与互相关爱的幸福,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刘某以上述第(四)项为由提出离婚,认为分居满二年,法院必然会判决离婚,实则不然。此处的“分居满二年”, 并不是大家简单的认为分居满两年必然离婚,甚至很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已自动离婚。该法条的意思是必须为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且分居的状态连续,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充分满足。夫妻因改善家庭情况,提高生活水准外出打工,期间没有住到一起,并不是法定离婚条件。
本案被告田某认为两人虽分居,偶有争吵,但不是过不下去,愿意努力挽回家庭。刘某起诉要求离婚,只是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加之双方分开两地工作,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保靖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虽长期两地分居,但2013年底,双方在保靖县某商住房小区购买了房屋,2015年取得了房产证。由此可见双方还是为了生活在作出自己的努力。虽然刘某与田某的婚姻有父母催促的因素在里面,但是认识三年才结婚,可见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婚后感情,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做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本案从实际生活出发,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湖南处于湘西偏远地区,夫妻外地务工分居较多等各方面原因,认定刘某与田某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现本案已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来源:湖南法院网)
编辑:sfedito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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