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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三原法院不满妻子婚外情 丈夫敲诈被判刑

男子以他人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十三万余元,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曾鹏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曾鹏程以马大明和自己妻子徐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马大明人民币158000...

案例概述

男子以他人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十三万余元,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曾鹏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曾鹏程以马大明和自己妻子徐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马大明人民币158000元;2016,被告人曾鹏程以张峰和自己妻子徐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张峰人民币51500元;2016年,被告人曾鹏程以刘金波和自己妻子徐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刘金波人民币5200元;2016年,被告人曾鹏程以赵林森和自己妻子徐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林森人民币8000元;2016年,被告人曾鹏程以秦宝和自己妻子徐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秦宝人民币10000元。以上被告人曾鹏程共敲诈勒索五人,合计人民币232700元。另查,被告人曾鹏程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和自己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恐吓、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23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鹏程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为赌博、吸毒违法活动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曾鹏程对部分事实认可,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崔瑾 编辑:田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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